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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难;
(五)对开展此项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其他需要上报的事项。
以上第(一)项、第(二)项为每月必须上报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责任法院在递进式化解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审判管理责任。对于确有错误的案件主动纠错的,不影响考核,对于有错不纠的,严格责任追究。
四、申请再审案件审查
第五十五条 经过立案审查、立案前调解及责任法院递进式化解阶段,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立案人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并将案件移送相关庭室审查。
经当事人同意,对申请再审案件进行立案前调解及责任法院递进式化解的,属于立案前化解阶段,其审查期限应从立案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 负责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的合议庭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
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发送至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第五十七条 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申请再审人主张的事由不成立,审查过程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依职权启动再审。
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变更或者增加再审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变更后的再审申请书副本,审查期限重新计算,必要时可再次组织询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不予审查。
第五十八条 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五十九条 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采取以下审查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在审查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的,合议庭可以依职权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了解案件审理中的有关情况,并制作工作笔录附卷。
第六十条 合议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后径行作出裁定,或者在审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后作出裁定。
第六十一条 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五)其他不需要审阅原审卷宗的案件。
第六十二条 合议庭可以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调取相关卷宗,也可以要求原审人民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