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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就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文书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再审人以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提起再审申请的,并提供下列证据材料之一的,应予受理:
(一)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
(二)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的;
(三)合议庭成员曾两次或两次以上参加同一案件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审理的;
(四)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五)参加开庭的审判组织成员与参加合议、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的,但依法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除外。
(三)受理审查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接待窗口负责接收、审查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出的申请再审材料。
申请再审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并要求申请再审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申请再审人没有提供证据材料及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或者改正。
申请再审人应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再审材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为申请再审之日。
第二十六条 高级法院立案接待窗口收到申请再审材料后,应区分情况做好下列工作:
(一)申请再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接待窗口应做好立案指导、法律释明、判后答疑等服判息诉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接受原生效裁判结果。经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提起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退回其申请材料。
(二)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同意并签署立案前调解申请书的,立案接待窗口应于2个工作日内转交立案庭诉前调解组。
调解不成或者不同意立案前调解且不符合本办法应予受理情形的案件,转市高级法院申诉审查庭进行递进式化解。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按撤诉处理提起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不进行递进式化解和调解。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涉及当事人基本生活保障且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审查的,应及时受理进行再审审查。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系二审作出维持判决的,应向当事人询问二审法院的宣判方式,如果二审法院采用司法专邮方式送达裁判文书的,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司法专邮送达证明的复印件,将该复印件及案件材料一并转交申诉审查庭。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申请再审人选择向做出生效裁判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应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当做好释明、和解工作。原审法院发现本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三、立案前化解
(一)高院立案庭立案前调解
第二十九条 立案庭诉前调解组应根据再审申请的具体情况,做好服判息诉、和解工作。
第三十条 立案庭诉前调解组应在接到再审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通知书,征求其是否同意和解的意愿。
第三十一条 经工作,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的,应立案后出具准予撤回再审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