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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审查中,申请再审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勘验,并请求以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
申请再审人在原审中依法申请鉴定、勘验,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而未予准许,且未经鉴定、勘验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规定事由审查处理。
第七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规定中的“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第七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规定中的“主要证据”,是指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关于“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规定中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
第七十三条 合议庭可以根据原审卷宗中的庭审笔录、证据交换笔录、答辩意见、代理词等材料,判断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未经质证。
申请再审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又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为由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
第七十四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七)就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文书的;
(八)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情形:
(一)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
(二)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的;
(三)合议庭成员曾两次或两次以上参加同一案件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审理的;
(四)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五)参加开庭的审判组织成员与参加合议、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的,但依法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除外;
(六)变更审判组织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的;
(七)其他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不开庭审理上诉案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