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立案会是什么结果,再审申请被高院驳回后

时间:11-06编辑:佚名 今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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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经工作,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要求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立案后裁定提审,出具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第三十三条 经工作,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没有达成和解协议,但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的,应立案后裁定指令再审或者提审。
  第三十四条 经做服判息诉工作,申请再审人虽对处理结果表示理解,但基于其他原因坚持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应立案后出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
  第三十五条 出具准予撤回再审申请、驳回再审申请的,由合议庭审判长决定;需要裁定指令再审或者提审的,应向庭长、主管副院长逐级汇报。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再审人,按照司法救助的有关程序,对其进行司法救助,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化解社会矛盾。
  第三十七条 立案庭诉前调解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将申请再审材料移送申诉审查庭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立案庭诉前调解组应做好工作记录、汇报笔录以及下列数据的登记、统计工作:
  (一)接待当事人、接收材料人次;
  (二)劝回当事人人次;
  (三)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数量;
  (四)申请再审人签署同意调解书后,进入诉前调解的案件数量;
  (五)被申请人同意接受调解,在双方当事人间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的案件数量;
  (六)经工作,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案件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的数量;
  (七)经诉前调解组工作,需要出具法律文书,转交立案庭办案组专门合议庭的案件数量;经合议庭审查,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案件数量;指令再审裁定以及提起再审裁定后并出具调解书的案件数量。
(二)责任法院立案前递进式化解
  第三十九条 为加大矛盾纠纷基层化解力度,对申请再审案件进行责任法院递进式化解,即对当事人向市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民事案件,在立案前,由原一、二审法院按照法官、庭长、主管院领导的顺序,逐级先行化解。
  第四十条 市高级法院申诉审查庭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材料后,按照“二审维持的,由一审法院负责;二审改判的,由二审法院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法院,并于3日内将待化解案件的基础信息通知责任法院。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系二审作出维持判决的,二审法院以司法专邮形式邮寄裁判文书,没有进行判后答疑工作的,由二审法院做好递进式化解工作。
  第四十一条 责任法院在接到市高级法院通知后,做好案件登记工作,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待化解案件信息告知作出原裁判的审判庭庭长及相关主管院领导。案件原审判庭为待化解案件的责任审判庭。
  第四十二条 责任审判庭庭长接到案件后,原则上应指定原承办法官担任第一阶段责任人,遇有特殊情况,由责任审判庭庭长指定一名法官担任第一阶段责任人。
  第一阶段责任人应在递进式化解案件转办之日起15日内通知当事人谈话,开始第一阶段化解工作。第一阶段责任人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化解工作。
  第一阶段责任人在两个月内未能化解案件的,转入第二阶段,责任审判庭负责人(庭长或者副庭长)为第二阶段责任人。
  责任审判庭负责人应在7日内通知当事人谈话,开始第二阶段化解工作。责任审判庭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化解工作。
  责任审判庭负责人在一个月内未能化解案件的,转入第三阶段,责任审判庭主管院领导为本阶段责任人。责任审判庭主管院领导应在二个月内完成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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