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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自首与坦白最主要的区别应当是“主动归案”还是“被动归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表明,对侦查人员与本案有关问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负有如实回答和陈述的义务,既不能拒绝回答,也不能隐瞒事实或在回答时避重就轻;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沉默权,但当侦查人员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时,他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所谓“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应是指与犯罪无关的问题。例如,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掌握的国家机密等。对于这些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但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犯罪有关的问题,如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犯罪问题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问题,犯罪嫌疑人便不能以“与本案无关”为借口拒绝回答。
[20]需要指出的是,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并无向司法机关自首的义务,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有向公安司法机关坦白和供认罪行的义务。与自首不同,坦白仅表明行为人悔罪,供认仅表明行为人认罪,将属坦白之情形按自首论而使坦白行为人享有自首犯的处遇是欠妥当的。我建议,立法应将“余罪自首”的规定改为坦白,对坦白的从宽幅度小于自首,对之处罚原则可规定为:“对于坦白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后坦白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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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周振想:《刑罚适用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97-298页。此外,前苏联刑法学者在论证自首从宽处罚根据时也持此类似的观点,该观点认为:“犯罪人所具有的反社会观点和特性不顽固,它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小,因此被认为是减轻责任情节”。参见[苏]别里亚耶夫、科瓦廖夫主编,马广秀、张广贤译:《苏维埃刑法总论》,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340页。
[2]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3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62页。
[3] 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0-641页。
[4]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606页。
[5] 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722页。
[6] 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8页。
[7] 参见黄村力:《刑法总论比较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388页。
[8]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595页。
[9]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2页以下。
[10] 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6-407页。
[11] 参见王学沛:《论新刑法对自首制度的修改》,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5期。
[12] 参见陈兴良、郎胜、姜伟、张军:《刑法纵横谈》(总论部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5页。
[13] 参见周加海:《自首认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6页。
[14] 参见周加海:《自首认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7页。
[15] 参见周加海:《自首认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0页。
[16] 参见陈兴良、郎胜、姜伟、张军:《刑法纵横谈》(总则部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7页以下。
[17]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4-3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