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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军事法院
1978年1月,中央军委颁发《关于军队编制的调整方案》,决定重建解放军军事法院和各大单位的军事法院。9日,中央军委任命郝苏为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10月,总政治部向全军政治机关发出通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定于1978年10月20日开始办公”。11月,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兵团级和军级单位重建军事法院,并对已经成立的军事法院的机构和编制人数作了适当调整,形成军级、兵团级、大军区级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四级军事法院军事审判系统。1982年,中央军委为使军事审判机构与地方审判机构体制相一致,确定军事法院按三级设置,即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军区、海军、空军军事法院,省军区、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军事审判工作从此得到稳步发展。
——重建军事检察院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设置与职权。1978年12月25日,中央军委任命于克法为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筹备重建军事检察院。1979年1月15日,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开始办公。1979年2月15日,中央军委任命曹广化为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年2、3月,各大军区、各军兵种、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委等21个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开始办公。至年底,军级(兵团级)的军事检察院也相继重建办公。军事检察院的设置情况是: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各大军区、各军兵种、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委、第二炮兵、铁道兵、工程兵、基建工程兵军事检察院,野战军、省军区、警备区、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基地(国防科委、第二炮兵)军事检察院,海军基地、空军军级军事检察院。1980年至1983年,随着军队的精简整编,军事检察机构也作了一些调整,先后撤销了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第二炮兵、铁道兵、工程兵、基建工程兵、海军基地、空军军级军事检察院。军事检察工作逐步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
——实行院校培训提干制度
人民解放军的基层干部,长时间都是从士兵中直接提拔的。经中央军委批准,从1980年开始招收青年学生和部队优秀战士,经过院校培训考试合格,才能提为干部的制度。到1987年底,全军院校已培养基层干部32.2万人。这些干部的特点是年纪轻、文化高、专业知识好、接受能力强,有发展前途。但这项工作开展初期,由于经验不足,曾产生过有些学员选得不准,培养措施不够得力,因而,有的毕业后不会带兵,实际管教能力比较差的现象。1982年3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出《关于选拔培养基层干部的规定》,对招生的对象条件、办法、预选部队学员的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要求严格把关、保证质量。
——建立军队审计制度
在国家设立审计体制后,1985年7月,中央军委决定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局。军区、军兵种也相应增设了审计局,集团军和部分师级单位设审计员。并着手制订试行审计条例、制度,建立军事经济效益跟踪考察体系,从而以经常化、制度化的审计工作,加强了审计监督。
——建立驻厂军代表制
1950年,军队相继在一些兵工厂派驻军事代表,进行成品检验和接收。195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决定,在承制军工产品和主要军工材料的工厂实行驻厂军事代表制度,并颁发了《军事代表暂行工作条例(草案)》,以保证军队按照国家计划得到质量优良的武器装备。驻厂军事代表制度实行初期,军、厂双方工作上出现了一些矛盾。1957年5月,彭德怀在上海、南京的一些工厂进行了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向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建议,驻厂军事代表要遵循“虚心学习,广泛联系群众,尊重厂方领导”的三项原则和适当缩小驻厂军事代表检查范围的措施。中央军委批准了他的建议,从而使驻军代表的检验制度发挥了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