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央军委徐才厚副职被双规,1949年解放军军队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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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8月22日,中央军委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组建各军兵种和总部的武器装备系统分析论证机构。这些机构成立后,武器装备发展的论证工作有了明显的加强。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上马一个新型号,首先要由使用单位和科研部门分别进行必要性、可能性、先进性、经济性和时间性的论证,然后共同向上级提出可行性报告。负责审批的机关,经过调查研究后,认为真正需要、条件又确实具备,才予以批准,列入型号研制。
 
 
                           第七部分  军队内设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设立、调整及其他
 
——军队成立各级纪委
      1949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部队中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问题的指示》规定:野战部队各级党委设置纪律检查委员会,其日常工作由各级政治机关的组织部门管理。各级军区、军分区,选择适当干部参加各省委、各地委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单独设立纪委组织。1950年6月16日,中央又对这一规定作了修正:军队各级军区的党委也要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中央的指示,军队团以上单位党委相继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但没有设立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由总政治部掌管。
       ——增设各级纪检干部
      1950年9月22日,军委总政治部作出《为加强军队的纪律检查工作增设干部的决定》。规定:各级政治机关组织部门增设专作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办事人员,在该部、科长领导下进行工作。一级军区增设3人,二级军区、军增设2人,师、团和军分区增设1人。
      ——军队成立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
      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于1955年3月31日通过的《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经中共中央批准,总政治部于9月17日发出《关于军队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的通知》,规定全军在相当于团以上单位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受上级党的监委和同级党委领导。各级党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原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宣布结束。《通知》宣布,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委员会成立,由罗荣桓、谭政、宋任穷、黄克诚、陈赓、彭绍辉、肖华、徐立清、周纯全、邱会作、余秋里等11位同志组成。罗荣桓为书记,谭政、宋任穷为副书记。中共解放军监察委员会在中央监察委员会及中央军委、总政治部领导下工作。
       ——全军成立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978年9月25日,中央军委根据十一大党章规定,发出《关于团以上各级党委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通知》。决定在全军团以上各级党委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委全委会议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受同级党委领导,政治机关的组织部门建立、配备必要的机构和人员,办理日常工作。通知下达后,全军应设纪委的团以上单位至1980年相继建齐。
        ——建立军事法院
        1954年1月,中央军委为加强军队的法制工作,适应军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需要,决定成立解放军军事法庭。军委主席毛泽东任命陈奇涵为军事法庭庭长。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规定设置专门人民法院。1954年11月1日,中央军委颁布了军事法院编制表,将解放军军事法庭改名为解放军军事法院。1955年8月31日,国防部命令各级军法处改名为军事法院。规定军事法院在组织上属军队编制,受军队党委领导;在审判工作上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军事法院设置情况为四级,即: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军区、海军、空军、公安军、铁道兵、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军、省军区、警备区、军区空军、海军舰队军事法院,师和相当于师的各军种、兵种、军分区、基地军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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