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反垄断的原因,进口车商反垄断案例

时间:10-01编辑:佚名 今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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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建中:所有的4S店或者绝大多数4S店,假如车坏了,只能换自己的配件,不能换其他兼容性的配件,比如说公司统一的定价全是那么多,其实你想想不同的4S店,他的经营成本是不一样的,应该是竞争的,现在都统一起来了,为什么统一呢?因为它是共通的不是竞争的,这个是横向的。
 
为了加强对价格的控制,同时规避反垄断调查,一些进口厂商不但禁止经销商对价格策略进行记录,一切只依靠口头传达,甚至还想出了“微服私访”的法子。一旦经销商私下超标降价,就有可能引来处罚:
 
离职高管:奔驰奥迪也好,宝马也好,就他们会派公司自己的人,所谓那种调查员,去假装这个客户去买车,在这个时候他一就是看这个经销商的服务质量,还有就是他们要了解经销商有没有不恰当的竞争行为,过分的压力价格。
 
听到这儿也许您会说,厂商和经销商难道不该是一个鼻孔出气,亲如一家吗?但事实上,进口汽车厂商手握总经销大权,让你卖你就能卖,不让你卖,你分分钟关店走人,地位从来高高在上。清华大学汽车产业与技术战略研究院院长赵福全表示,为了防止欧规、美规车泛滥造成的安全隐患,2005年我国出台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其中第六条规定,进口车生产商通过设立一家品牌总代理商,然后再与各个城市的汽车销售商合作,由于代理商只有一家,别无分店,也使得厂商有了滥用独家地位的条件。
 
赵福全:我认为在中国最主要的还是没有实现这种公平的竞争,因为是厂家总经销,这种模式造成了实际上无论是货源本身还是价格,这两个方面一垄断,消费者就没有能力在市场公平的去买到有竞争力的产品,我看好这个品牌,我只能买这家,买这家这个价钱是由总经销决定的,要不然就买不着这个。下决心加快步伐、快速导入实际上新的《品牌管理办法》,让市场充分竞争。
 
而这样的观点,也得到了时建中的认同:
 
时建中:一个是法律,一个是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反垄断法的效率远远要高于部门规章,即使不一致也必须以反垄断法为准,所以在反垄断法出来之后,所有跟反垄断法不一致的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都按照反垄断法来。
 
但有支配地位和滥用支配地位毕竟并不相同。据权威人士消息,目前发改委已经认定了克莱斯勒和奥迪两家进口汽车厂商存在垄断行为,同时,针对其他进口汽车厂商的调查仍在进行当中。处罚,就在不远处。那么罚多少,就是接下来的问题。
 
按照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去年,包括大众、宝马、奔驰、捷豹路虎等车企在内的一大批外国车企,在中国市场都实现了两位数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到反垄断处罚,车企无疑将交上一大笔的罚金。对于带来的影响,有业内人士坦言,一旦进口车的利润受到影响,可能会导致在地方合资公司的发展。
 
制度不应为垄断与暴利“撑腰”
 
国内首次汽车“零整比”系数研究成果显示,国内不少车型零配件价格贵得离谱,一款某德系知名品牌车型零配件总价竟是整车价12倍多,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肆意侵害,更反映了我国汽车市场长期存在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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