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 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条件

时间:09-25编辑:佚名 今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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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职务侵占犯罪?我认为从企业内部而言,应当加强企业的管理水平,建立严格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强化企业股东、员工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及参与意识,并认真监督执行。

     此外,部分公安司法人员应当纠正错误的执法理念和执行意识,司法机关的公权力不应该个人、组织为私利而进行报复的手段。

     企业内部犯罪  易遭遇取证难

     赵岐龙(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目前基于民营企业引发的犯罪非常多,但得到查办包括最终有下文的不是很多,我觉得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维权难,在国企中,贪污罪、挪用公款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督部门比较完善,有纪委和强制审计制度,但在民企中,很多司法机关认为公司类的犯罪属于企业内部的家里事,认为是股东的纠纷,所以司法机关往往不重视,很少主动干涉公司内部发生的犯罪。第二个原因是取证难,公司犯罪尤其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的很多案件,往往需要股东去取证。

     在常见的公司类纠纷中,有些大股东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认为公司的财产就是股东的财产,混淆了公司股权和物权之间的关系,既然我是大股东,财产都是我的,这完全没有遵守《公司法》分红程序以及其他程序,违法占用其他财产,这导致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情况频发。

     如何防范职务侵占的发生,我认为应该做三方面工作:一是首先完善公司治理的制度、结构,妥善安排公司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董监高(指董事、监事、高管)之间的权力分配和权力制衡问题,充分利用好《公司法》赋予的一些表决权回避制度、累计投票制制度、普通的知情权等。

     二是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通过发挥公司的监事、独立董事等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以及完善公司的一些财务制度,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发生。

     三是要求公司管理层一定要树立法治理念,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程序来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职务侵占罪的发生。

     应统一司法  不能选择性执法

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条件

     廖宏浩(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刚才有嘉宾提到,职务侵占罪在现实中往往会变成通过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打击手段,是将民事问题刑事化的一种表现,我觉得很有道理,但我代理的北京三立飞越科技有限公司小股东周杰举报大股东于国柱职务侵占一案,我觉得要从相反方面考虑一下,因为在这个案件中我看到一些新东西。

     周杰当初通过诉讼发现大股东于国柱将公司巨额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才得知于国柱已经瞒着他、伪造其签名将公司悄悄注销,这说明于国柱存在职务侵占的嫌疑。

     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问题上,如果周杰当时向警方报案时,公安机关直截了当地说不立案,我就不会建议周杰通过刑事方法来处理此事。但问题是山东德州警方进行了立案侦查,公安查到于国柱把很多钱用于买车买房,这都查得很明白了,结果公安办案人员却说只要周杰不是股东就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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