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 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条件

时间:11-14编辑:佚名 今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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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

  凯迪龙股权纠纷后 股东被控职务侵占罪

  昨日下午,吴良终于站在了南海法院的被告席上。作为南海凯迪龙工业毡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凯迪龙)的前股东,他在退股后被曾经的合伙人陈某举报称其侵占公司1300多万元,后被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移送检察院,并于昨日开庭。

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条件

  吴良和律师一直都在做无罪辩护的努力。而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目前涉案金额已从1000多万调整至12万多。罪与非罪,在代吴良四处“喊冤”近一年的弟弟吴平看来,一切始于那场股权纠纷。

  合作伙伴反目成仇

  吴良的弟弟吴平介绍,兄弟俩与陈某是茂名老乡。吴良与陈某在南海曾合作开办多家公司,其中一家就是南海凯迪龙工业毡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凯迪龙)。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主营高温毛毡。

  公司成立之初,由吴良出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占八成股份,不过到2009年,吴良减持为37%,而法人代表也变更为陈某。

  矛盾从此埋下。吴平表示,因陈某“将财务控制死”,甚至停发吴良的工资、社保等,次年4月,吴良只好向茂名市茂南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报案,请求其协助查账,但无果。

  一番讨价还价,吴良将手中股份折价800万元全转让给了陈某,但却只收到300万元,多次追讨无果。不过,到2011年2月形势突变,陈某报案,称吴良侵占公司1300多万元。

  去年3月10日,南海公安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吴良立案并刑事拘留,4月15日又经南海检察院批捕。

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条件

  根据最初的起诉意见,吴良案涉包括了凯迪龙在内的四家合作公司,而被控侵占金额调整为了11笔共计360多万元。

  被告坚持无罪辩护

  南海检察院受理后,于2011年8月25日、11月7日两次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并三次要求延迟审查起诉期限。

  昨日下午,南海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最新版的公诉书中,吴良被控款项仅剩下12万多元。庭审中,吴良及其辩护律师均否认侵占公司款项,辩称所指控的12万余元或为私人借款,或已归还公司。

  针对侵占货款的指控,吴良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为开展业务和收款方便,公司股东陈某、吴良等都可以用私人账户收取公司的货款,收到后再转交给公司的,财务会出具一份收款收据,以证明货款已交给了公司。“这有公司开出的收款收据证明为证,并没有将这两笔款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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