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时间:09-24编辑:佚名 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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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或2022(历届)年无锡房屋征收补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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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监督和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新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为主,市政府按需要可以依法直接征收。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住保房管、公安、城管、工商、物价、审计、税务、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无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文件;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三)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审核、支付、结算、监管,完成市政府委托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四)负责对各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备案管理;

  (五)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六)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七)负责对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承担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的机构可以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所涉及的专业性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意见

  

根据《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第91号)和《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锡政规﹝2011﹞第3号)规定,结合我市房屋征收实际,现就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对于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被征收人,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一次性增加10%的补贴,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低于征收决定之日我市最低补偿标准或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或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补偿款:

  货币补偿款=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1.1+(48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

  最低补偿标准=48平方米×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

  市政府目前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崇安区、北塘区、南长区、滨湖区为每平方米4050元,新区、惠山区、锡山区为每平方米3500)元。保障补偿价格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补偿款:

  货币补偿款=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48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

  被征收人购买定销商品房的,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部门提供成套住房一套和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房的评估价格和本条第(二)项计算的补偿款结算差价。

  (四)被征收人接受本条第(一)项计算的货币补偿后,仍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不需参加社会轮候,优先享受住房保障。

  (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其房屋补偿款不足全额支付房款,且被征收人无力支付剩余房款的,可以实行政府和个人共同拥有同一套住房产权的试点工作。共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在65平方米以内,个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共有产权住房总价的50%,个人拥有的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额,根据被征收人出资部分占总房价的比例确定,其余产权部分为国有产权。未取得房屋完全产权时,该房屋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活动。

  国有产权份额由房屋征收安置资金的出资主体代表政府持有,报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并按照本市公租房租金标准和有关规定收取租金。

  被征收人可一次性购买其共有产权住房的国有产权份额,即以申请购买时国有产权份额所对应房屋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以上补偿必须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经公示7天无异议的,予以确认。

  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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