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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2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达内朽为大家整理的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人、老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