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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发布自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达内网朽为大家整理的全文内容欢迎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揉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汝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限为二至三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限为四至五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限为二至三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限为三至四。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