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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管理,保持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政治坚定忠于国家
第二条 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禁下列言行:
(一)散布与党和政府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二)组织或参加反对党和政府以及破坏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秩序的集会、罢工、结社、游行、示威、募捐、演说、签名等活动;
(三)印制、张贴或传播非法宣传品;
(四)策划、煽动、支持、纵容他人从事上述活动;
(五)其它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论或行为。
第三条 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第三章 勤政为民依法行政
第四条 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群众利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群众的疾苦和困难漠不关心,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合理要求置之不理;
(二)对群众态度冷淡、生硬、蛮横;
(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第五条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不得主观臆断,造成工作失误。
第六条 严格遵守办公室各项工作制度,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二)工作时间擅离职守,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工作中消极对待、得过且过。
第七条 严禁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以权代法,争做学法、守法、懂法、用法和维护法律尊严的模范。
第四章 团结协作 务实创新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独断专行,不搞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坚决杜绝官僚主义。
第九条 在工作中相互理解、相互协作,严禁推诿扯皮,搞不利于团结的活动。
第十条 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坚决杜绝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清正廉洁品行端正
第十二条 克己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
第十三条 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待遇。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二)未经组织批准在企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十四条 认真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坚决杜绝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禁止下列行为:
(一)铺张浪费,大吃大喝;
(二)借婚丧嫁娶等各种礼仪、庆典之机,组织超标准宴请、借机敛财;
(三)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
第十五条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品行端正,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尊老爱幼、乐于助人,全力维护办公室良好形象。严禁下列行为:
(一)观看、收藏、传播黄色影视和书刊;
(二)组织、参与或支持赌博、迷信等活动;
(三)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
(四)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言行。
第十六条 仪表端庄,衣着整洁。严禁下列行为:
(一)留怪发,蓄胡须;
(二)执行公务时衣冠不整;
(三)浓妆艳抹,穿奇装异服。
第十七条 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大方。严禁下列行为:
(一)语言粗俗,讲脏话;
(二)举止不端,傲慢无礼;
(三)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或公共秩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行为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行为规范由人事处、监察室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本行为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礼仪规范
第一条 为树立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良好形象,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依照《绵阳市国家公务员礼仪规范》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府办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范是指市府办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应当遵守的礼仪准则和规范。
第四条 办公室接待礼仪
上班时间佩戴岗位卡。接待客人应起身相迎、热情周到,面含微笑、举止得体,尽量不让客人久等。
第五条 介绍礼仪
介绍的基本原则:向年长者引见年轻者,向女士引见男士,向职位高的引见职位低的。
为他人作介绍,应简洁清楚,可简要介绍双方的职业、工作单位等情况,介绍时,应有礼貌地以手势示意。
被他人介绍时,应注视对方,介绍完后,可握手或点头示意,并说“你好!”、“幸会!”等礼貌用语。
作自我介绍时,应主动打招呼说“你好!”,谈后说出自己的名字、身份。也可一边伸手跟对方握手,一边自我介绍。
在介绍过程中,介绍者与被介绍者的态度应热情得体、举止大方、面带微笑。会议介绍时,被介绍者应起身示意。
第六条 握手礼仪
握手时机。双方互致问候时,若双方均为男士彼此应前倾握手,女士则随双方各自意愿。一方为男士、一方为女士时,男士应先等女士伸出手;若男士已伸出手来,女士应有所反应。
握手姿式。一般地握手,两个人手掌相握呈垂直状态,表示平等而自然的关系;如果表示谦虚或恭敬,可掌心向上同他人握手;为表示更加谦虚可双手去捧接。
握手顺序。在上下级之间,应上级先伸出手后,下级才能接握。在长幼之间,应长辈先伸出手后,晚辈才能接握。在男女之间,应女方先伸出手后,男方才能接握。
握手力度。一般情况,相互间轻握即可。为表示友好,可热烈握手。
第七条 名片礼仪
递送名片时机。若有人介绍,应等介绍完对方和自己后,再递上名片;若没人介绍,应在向对方打招呼,简洁的自我介绍后,再递名片;如果是登门拜访,应先口头自我介绍,再递名片;向他人递送名片时,一般应说“请多指教”,同时身体微微前倾示意。
一般应双手呈上名片,名片的文字应正面朝向对方。
如果自己的姓名中有生僻的字,应将自己的名字读一遍。
接受他人的名片时,应双手接过,并道谢。接过名片,应仔细看一遍,方可收藏。
第八条 称谓礼仪
称谓礼仪要求:得体、有礼、有序。
称谓应符合身份,公务场合一般以“同志”相称,也可以对方的职业、身份相称或以性别相称“某先生”、“某女士”,也可称其为“某老师”。
称谓应注意的事项:对年长者称呼要恭敬,不可直呼其名;对同辈人,可称呼其姓名,也可以去姓称名;对年轻人,可在其姓前加“小”相称,或直呼其姓名。
第九条 交谈礼仪
交谈礼仪要求:尊重对方、谦虚礼让,善解人意、因势利导。
交谈时,双方目光交流应持同一水平,可适当运用手势以加强语气。强调内容,切忌用手指点对方。
聆听别人谈话,应专心倾听,不要随意打断别人说话。
应避免使用触犯他人的语言和自以为是的言论。
交谈时应注意的事项:吐字清晰,快慢有速,声音适中。公务场合讲普通话。
第十条 电话礼仪
电话礼仪要求:礼貌谦恭、言简意赅。
拨打电话礼仪。拨通电话应先问候“你好!”,然后自我介绍和证实对方的身份;如要找的人不在,可以请接电话者转告,并向对方道谢,问清对方的姓名。如果拨错电话,应向对方道歉。
接电话礼仪。听到电话铃声应及时接听,先说:“你好!这儿是某某单位”;通话过程中,要仔细聆听对方的讲话,并及时作答。如果对方请你代传电话,应弄明白对方是谁,要找什么人,以便与接电话人联系。传呼时,请告知对方“稍等片刻”,并及时找人。接到错拨的电话,应礼貌告知对方,对方若说“对不起”时,应回答“没关系,再见!”
第十一条 集会礼仪
集会着装应合乎礼仪规范。会议的主持人、报告人以及在主席台上就座者,原则上应着正装。
严格遵守集会时间、议程。发言时一般不要超过规定的时间。在会议指定位置就座,专心听讲,做好记录,不随意走动。
禁止有碍视听的不良举止和噪音。不应让个人通讯设备发出声响。不应闭目养神,不要吸烟。不应传阅与会议无关的读物。不应议论与会议无关的问题。
集会入场、退场秩序。入场顺序:先内宾,后外宾;先群众,后领导。退场顺序:先外宾,后内宾;先领导,后群众。
第十二条 着装礼仪
公务人员着装应整洁、美观、得体。
在特定场合,公务人员着装应遵守下列礼仪:办公室着装应整齐、庄重、大方。工作人员上班时不能穿短裤、背心、拖鞋、运动服,女士不得穿超短裙、吊带裙。集会、宴会、记者招待会着装应讲究。
注意事项:男士穿正装时,应佩带领带,穿长袖衬衣应将下摆塞在裤内,袖口不要松开或卷起。女士着裙时,袜子口不能露在衣裙之外。
第十三条 仪容礼仪
公务人员仪容应符合职业特点,稳重大方,不过分修饰。
注意个人卫生,保持整洁美观。头发要经常梳理,保持清洁。不应将头发染成黑色褐色以外的其他颜色。指甲不能太长。
男士的胡须要刮净,鼻毛应剪短。女士妆容应清新淡雅,不宜浓妆艳抹,公务场合不宜用气味浓烈的香水。
工作场所应保持优雅的举止和姿态。
第十四条 就餐礼仪
就餐时坐姿应端正、轻松。
就餐速度尽量和大家保持一致。注意就餐卫生,就餐时应谈话愉快,气氛友好,饮酒应适量,不酗酒。当主人没有举杯请饮时,不要自斟自饮。
第十五条 乘车礼仪
乘车礼仪原则:客人为尊、长者为尊。
上车时,应将车子开到客人跟前,帮助客人打开车门,站在客人身后请客人上车。若客人中有长辈,还应扶其先上,自己后上车。
轿车内的座次,一般是右座高于左座,后座高于前座。
当专职司机驾车时,其排位自高而低依次为:后排右座、后排左座、后排中座、副驾驶座。后排的位置应当让尊长坐。
当主人亲自开车时,则应把司机边上的位置让给尊长,其余的人坐在后排。
下车时,主人应先下,然后帮助客人打开车门,迎候客人或长者下车。
第十六条 其他礼仪
拜访要事先约定,并遵守时间。
递交文件时,应正面、文字朝向对方。
上班见面要互相打招呼问好,在办公大楼等公共场所打招呼,可点头、微笑或招手示礼,不应大声呼名唤姓。
在走廊里行走应放轻脚步,不应大声喧哗。遇到领导或同事要礼让,不应抢行。
要爱护公物,不得挪为私用。
借用他人或单位的东西,使用后应及时送还或物归原处。
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翻看别人的文件、资料等。
凡是在贴有“禁止吸烟”等字样的地方,应自觉禁烟,遵守社会公德。
由于工作疏忽或失误,给他人带来不便或打扰对方时,应及时道歉。
遵守保密规定,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记录的不记录。
第十七条 礼仪禁忌
忌随便发怒,忌玩笑过度,忌口无遮拦,忌不尊重女士。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一、考核范围
市政府办公室的县级及以下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人员和聘用人员。
二、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平时和全年的工作绩效。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四、考核等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公务员(县级以上干部与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开考核)、工勤人员、事业人员的优秀等次比例一般控制在本类别总人数的15%以内。聘用人员优秀等次按不超过聘用人员总数30%的比例确定。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受到市委、市政府和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经市人社局认定)的先进个人评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单位评优比例指标;公务员连续三年评为优秀等次的,民主测评赞成票超过70%,可报请三等功一次。
(一)确定优秀等次须具备的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6、考核测评得分91分以上。
(二)确定称职(合格)等次须具备的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6、考核测评得分不低于81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6、考核测评得分为71-80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较大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6、考核测评得分在70分以下。
五、考核组织
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秘书长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办公室副主任、纪检组长、机关党委书记、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考核小组的事务性工作由人事处承担,各有关处室配合。
六、考核办法和程序
(一)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实行记实制度。采取按月记实、半年小结并由主管领导评鉴。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情况。主要采用以下程序:
1.明确任务。办公室职工根据各自岗位职责,将年度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逐月填入《职工平时考核记实簿》(附件1),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核确认。
2.个人记实。办公室职工每月填写《职工平时考核记实簿》,主要记载出勤情况、工作内容、工作进度、工作完成情况等,每半年要进行个人工作小结。
3.领导评鉴。各级主管领导按管理权限,每半年审阅一次《职工平时考核记实簿》,并填写书面评鉴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副秘书长由秘书长审阅,办公室副县级领导由办公室主任、秘书长逐级审阅,正、副调研员由办公室主任审阅,各处室负责人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逐级审阅,其他科级以下正式职工由各业务处室负责人、办公室分管领导逐级审阅,聘用人员由各业务处室负责人审阅。领导评鉴意见及时反馈本人,并由人事处登记备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测评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主要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总结。市府办职工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认真撰写工作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同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样表由人事处提供)。个人工作总结及《年度考核登记表》电子文档统一由各处(办、室、中心)于次年1月上旬前报人事处。
2.量化考核。依据《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附表2),结合平时考核对干部职工进行量化测评,量化测评分上级行政主管测评、同级和下级测评,上级行政主管测评占70%,同级和下级测评占30%。其中,上级行政主管测评方式为:由秘书长对县级干部测评打分,办公室分管领导对分管处室负责人(县级除外)进行测评打分,各处(办、室、中心)负责人对本单位内其他被考核对象进行测评打分;同级和下级测评方式为:县级干部对县级干部测评打分,各处(办、室、中心)负责人(不含县级领导)对县级干部测评打分,各处(办、室、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本单位负责人(党组成员除外)进行测评打分,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相互测评打分。测评打分结果由人事处汇总,并结合平时考核情况,经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称职及其以上等次人员名单。同时,综合其他方面情况对各处(办、室、中心)评优推荐对象进行审定后,按在编人数2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候选人员。
3.推优测评。各处召开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测评大会,对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优秀等次候选人进行民主测评,按照规定比例,根据优秀票数高低确定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公示对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公示结果研究确定优秀等次人员。临聘人员优秀等次人数按不超过各处(办、室、中心)临聘人员的30%比例确定,由各处(办、室、中心)负责考评,并将优秀人员推荐名单报人事处(不足1人的按1人报送),经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优秀等次人员。
4.确认备案。人事处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接受被考核人的复议申请,并提请复议。经党组研究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后,由人事处及时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上报和办理干部职工考核结果和奖励确认备案相关手续。
七、以下人员不参加市府办当年考核:
(一)当年调任的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工作时间不足半年的;
(二)当年离职学习1年的;
(三)当年病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的;
(四)当年事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
(五)经请示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同意,可不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
八、其他
(一)新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考核但不确定等次,考评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二)考核具体操作按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出台的考核实施办法为准。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工请假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请假申报、审批等程序,严肃请假纪律,根据《关于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绵委办〔最新或2022(历届)年〕50号)和市人社局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在编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人员和聘用人员。
第三条 各种假期及待遇政策
1.公休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两天公休假。
2.全体公民法定节日。元旦1天(1月1日),春节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1天(5月1日),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法定节日如有调整,以国家最新规定为准。法定节日如逢周六、周日,应在工作日补假,调休时间以国家公布的时间为准。
3.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青年职工(14-28周岁)放假半天。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逢周六、周日,不安排补假。
4.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5.探亲假。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作人员,配偶之间、单身工作人员与本人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周六、周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工作人员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期为: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6.婚假。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给予5个工作日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规定的准假天数外增加20天。
7.产假。准假天数98天(产前可休假15天)。年满24周岁的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属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请15天护理假)。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婴儿不满6个月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增加假期30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符合国家婚姻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8.病假。准假天数依据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和病休证明确定。
9.丧假。工作人员主要亲属(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准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异地料理丧事的,视情况给予路程假。
10.事假。准假天数按审批权限由相关领导审定。
第四条 请假手续
1.请假必须以不得影响工作为前提,并确定工作委托人。
2.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在云办公平台填写《市府办职工请休假审批登记表》,由本人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并提交人事处备案。
3.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前书面请假的,必须以电话或短信形式请假。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4.请假获准后,必须做好工作交接。
5.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期报到上班并报告有关领导。销假情况应及时告知人事处,并予以记录。
第五条 审批程序
1.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请假,报市长审批。
2.副秘书长请假,报秘书长审批并征得所联系副市长同意。
3.办公室副主任、纪检组长、机关党委书记及其他副县级领导干部请假,报办公室主任、秘书长逐次审批。
4.调研员、副调研员请假时间2天内(含2天),报办公室主任审批;请假时间2天以上,报办公室主任、秘书长逐次审批。
5.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时间半天内,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时间1天,报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逐次审批;请假时间1天以上,报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秘书长逐次审批。
6.其他职工请假时间1天内(含1天),报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时间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报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逐次审批;请假时间3天以上,报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逐次审批。
第六条 请假期间待遇及其他规定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基本工资。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按基本工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全额发放基本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按基本工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者按基本工资80%计发。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其超过时间的地方津补贴按月标准的60%发放。
2.一个月中事假累计7天的当月地方津补贴按50%发放,累计10天以上或有旷工行为的当月地方津补贴停发。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当月地方津补贴停发。
3.产假期满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至小孩满一周岁的,哺乳假期间的地方津补贴按70%发放。
4.不服从单位统筹安排休年休假的职工,不得领取年休假工资报酬,也不得另行申请补休。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职工(不超过在职职工总数的10%),经审批后,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5.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或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单位报销。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超本人月基本工资30%的,超出部分由单位报销。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当年年休假:
(1)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不满10年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七条 纪律要求
1.请假必须先请假后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对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2.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应立即报告并第一时间履行补请假手续。
3.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第八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其他请假情形(准假天数、工资津补贴待遇等),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休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把落实好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当成一项政治任务,列入办公室党组工作议事日程。退休人员工作处代表办公室协调各方面力量做好退休工作,负责退休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各处(办、室、中心)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 宣传退休工作,激励老同志珍惜荣誉、发扬优良传统、树立良好形象。在职干部职工要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形成关心照顾老同志的良好风尚,使他们愉快安度晚年。
第二章 政治待遇
第五条 为退休干部赠阅《绵阳市人民政府公报》,报刊杂志的订阅,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条 坚持退休人员阅读文件制度。重要文件由退休人员工作处向退休人员传达精神或送阅,涉密文件按保密要求确定阅读范围,按保密规定实施管理。
第七条 坚持退休人员按规定出席重要会议和参加政治活动制度。退休人员工作处要做好组织和保障工作。
第八条 坚持定期向退休人员通报情况制度。办公室领导每年向退休干部通报重要工作情况不少于1次,退休人员工作处不定期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第九条 坚持春节、重阳敬老节期间走访慰问老干部制度。办公室领导要到医院看望生病住院的老干部,到家中慰问老干部。退休人员工作处做好走访慰问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条 有计划地组织退休人员就地就近参观考察,使他们了解我市改革发展和科技城建设的新成就,加深对党的方针、政策的理解。
第十一条 本着有利于退休党员参加组织活动的原则,完善退休人员党支部各项制度,严格党员组织生活,发挥党组织对退休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作用。
第三章 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按政策规定落实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确保退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及时报销。
第十三条 做好退休人员的用车服务。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妥善解决退休人员看病、住院等特殊需要及重要公务活动用车,保障退休人员集体活动用车。
第十四条 退休人员工作处要制定退休人员集体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批,适时组织开展适合老同志实际情况的、健康有益的、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第十五条 退休人员按工会章程的规定,保留会籍,免交会费,享受工会的福利。工会对退休人员应在生活、学习、文体、娱乐等方面予以照顾。
第四章 医疗保健
第十六条 退休人员门诊、住院按现行公费医疗制度执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用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坚持每年组织退休人员体检。
第十七条 退休人员生病住院,退休人员工作处要前往医院看望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厅级退休干部重病住院,应报告秘书长及常务副市长;处级退休干部重病住院,应报告秘书长;其他退休人员重病住院,应报告办公室分管领导。退休人员工作处应陪同领导到医院看望,并做好有关协调联络工作。
第十八条 厅级退休干部的健康休养,按市委老干部局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丧葬抚恤
第十九条 厅级退休干部治丧工作按市委有关规定执行。处级及以下退休人员丧事办理以家属为主,退休人员工作处协助,其他相关处室配合。
第二十条 退休人员本人生前有丧事从简要求和遗嘱的,家属、亲友及组织应尽量予以尊重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 退休人员去世后,退休人员工作处应协调有关领导到家中慰问,向家属介绍有关治丧规定,并听取家属意见,协商善后事宜。
第二十二条 退休人员去世后,一律不得在公共场所设置灵堂。
第二十三条 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办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员管理范围
(一)副县级以下公务员、工勤人员(包括相应级别的退休人员)档案;
(二)办公室代管单位副县级以下公务员、工勤人员(包括相应级别的退休人员)档案。
第三条 材料收集范围
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包括:
(一)简历、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五)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八)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九)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第四条 材料归档要求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二)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三)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四)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五)人事档案材料立卷,须统一使用A4型规格的办公用纸,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五条 查阅和借用
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或借用人事档案。查阅或借用人事档案须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同意,予以查阅、借用,并履行和完备相关手续;
(二)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三)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增添、撤换、销毁档案材料;
(四)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印档案材料。经批准摘抄、复印的材料应办理登记手续,并负责保管好,不得给无关人员看,用毕后自行销毁。
第六条 档案转递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和其他原因需转递档案的,应及时转递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交由本人自带;
(二)转递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四)转递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转递手续上签名、盖章。第七条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人事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