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甘肃省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参战退伍军人待遇每月补助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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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下列义务兵原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予接收。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经部队团以上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因病致残部队按评残规定评定了残废等级并具有完备的评残材料和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团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患精神病经治疗半未愈的;

(3)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和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作退伍处理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指直系亲属伤亡病残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本人成为家庭的唯一劳动力非其回去不能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的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凡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凡不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可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接收原属非农业户口的安置部门不予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都要建立健全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领导同志担任由民政、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公安、交通、财政、物资、粮食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加强对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第五条 每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当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通知执行。对驻边防、海岛部队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来时当地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接待。接待任务较大的兰州、天水、陇西和各县、市、区都应设立接待站、转运站认真搞好退伍义务兵的食宿、乘车、医疗等工作。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召开欢迎会、座谈会。各级民政、人民武装等部门要及时登门走访了解他们的家庭生活情况对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解决。

接待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经费各级安置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财政部门应积极安排核拨。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办理退伍手续退出现役后应在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安置办公室报到凭县以上退伍安置办公室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退伍义务兵的档案材料由部队直接寄往原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或由送兵人员携带个人携带的档案材料各级安置部门一律不予接收。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卓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按国家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建房材料和经费拨给各级安置部门具体安排。建房用工由当地村、社帮助解决;

(二)在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同时包括由大军区、中央军委批准获荣誉称号的应与城镇退伍义务兵一样由当地安置部门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和管理能力的军地两用人才各级民政、人民武装部门和人才服务机构应积极向国营、集体企、事业等单位推荐录用或扶持他们搞多种经营;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临时工等)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并在龄上适当放宽三至四岁。对在服现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照顾。

(五)对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各级安置部门要认真严格审查必须具备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义务兵回到地方后部队给其补办的立功手续一律无效地方不予安排工作。对弄虚作假已按立功安排了工作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没有参加正式工作的退伍义务兵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单位、各部门(包括中央部属、省属驻各地企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地承担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入伍时一律填写甘肃省城镇青征集安置卡片并装入本人档案退伍后安置部门凭此卡片和户口本接收安排工作;

(二)退伍义务兵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在企业单位工作的(包括部队、中央、省属企业)分配在其父母工作单位的系统由该系统安排工作;父母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不含企业单位)工作的由劳动部门提出计划安置部门统一分配。事业单位有工人岗位的也要积极接收;

在有条件的地方全部按劳动部门的计划统一分配;

(三)安置退伍义务兵的劳动指标可按先预分、再安置、后结算的办法进行。待每安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各地安置部门向各系统分配接收的实际人数由省计委、省劳动局下达结算指标并追加劳动工资额;

(四)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安置部门在分配单位、时间上应予优先接收单位应在工种、岗位上尽量照顾本人志愿;

(五)在部队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和参战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尽量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六)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接收单位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到专业技术对口;

(七)对城镇户口占用农村指标入伍的;无正当理由服役期未满本人要求或部队让其中途退伍的;因政治等问题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各级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八)对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劳动、安置、接收单位等部门应根据企业的需要组织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以适应企业的需要。

第十条 在部队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本人愿回原籍安置的由部队派人到当地民政部门联系办妥卓、粮户等有关手续后将本人由部队护送到当地民政部门移交安置;原籍无亲属本人愿去荣院安置的部队到本人原籍办妥城镇粮户关系经省民政厅出具介绍信由部队派人送荣院安置休养。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镇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和其他城镇退伍义务兵一样安排适当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有条件的可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按照规定发给在乡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对带病回乡的退伍义务兵退伍时部队应将病情证明材料装入本人档案。退伍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当地卫生部门应优先照顾安排治疗所需费用自理。对于带病回乡长期未愈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酌情予以优待补助和救济。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伤病残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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