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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卓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