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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显然,这种牟利途径就是直接关联于淫秽物品本身,而快播公司是这种模式么?
就像最上面的例子一样,发布和传播淫秽物品的并非是快播软件和快播公司本身,而是上传和传播淫秽视频的快播用户,快播公司充其量只是保管者和热眼旁观者,而并非犯罪行为的实际实行者。要说追究刑事责任,应当首先追究上传和扩散淫秽视频的快播用户的责任。
因此总得来说,从庭审直播中流出的发问环节看,公诉机关显然并没有就案件的关键性焦点问题作出充分的准备,就目前的情形看来,倾向性认为快播公司和王欣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分析快播王欣会被判几年?
王欣或被处10年以上刑罚
全国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相认为,王欣极可能面临十年以上刑罚。
李律师称,目前网上所传的王欣罪名为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对应的是刑法第364条的规定,罪名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最高刑罚是10年,但司法机关也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选择适用刑法363条,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罪名则应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按照第363条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王欣完全可能适用。首先,因为快播影响面广,牟利数额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次,快播系统在向公众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时没有设定会员,任何人都可以点击,就包括了未成年人,属于加重情节。最后,王欣有外逃事实,也是加重情节。“最重的刑罚,王欣可能被判无期。”李伟相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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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Sony案(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v.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案情:上世纪八十年代,Sony公司制售了一款录像机,消费者可以使用该录像机将电视节目录制在录像带上,并在其需要的时间和地点观看。以环球电影公司为代表的多方版权人认为,消费者使用录像机录制其节目的行为构成了对版权的侵害,而Sony公司制售此种具有侵权用途的产品,就是给此种侵权行为以帮助,因此,要求法院判决Sony公司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判决:本案最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多数派法官从保护技术创新的角度出发,借鉴了美国《专利法》中的“日常用品”(staple article of commerce)原则,认为如果行为人制售的产品可能被广泛用于合法的、不受争议的用途,即“实质性非侵权用途”(substantial non-infringing uses),那么便不能仅因有该产品的用户利用其实施侵权行为,就推定行为人具有帮助侵权的意图,并因此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在本案中,虽然消费者利用录像机录制电视节目并以此取代对商业录像带的购买或租赁的行为,足以构成对版权人的侵权,但其以“时间转换”(time-shifting)为目的录制电视节目,却并不会给版权人的利益造成实际影响,相反还可能提高其节目的收视率,符合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标准,故属于对录像机的合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