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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作为一个快播人,对于快播王欣的案件也是异常关注,针对舆论要求的无罪释放要求也深表同意,但是法律就是法律!不会被舆论所控制,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分析一下王欣会无罪释放吗?分析快播王欣会被判几年的问题!
王欣会无罪释放吗?
快播案的法理探讨:
抛开个人观点部分,按照国内的政治决定法治的特色来看,基本可以排除王欣被宣告无罪的可能性了。所以以下内容仅是根据现有披露的一些内容进行的分析:
首先从罪名上说,海淀检察院指控快播CEO王欣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那么先看看罪名: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罪名的规定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但问题是什么?焦点问题就集中在两点:
快播软件是否是淫秽物品的传播者?
快播软件是否通过传播淫秽物品而牟利?
以下分析建立在商业宣传和法院的庭审直播的资料基础上:
1、关于第一个问题,快播软件是否是淫秽物品的传播者?
在主观要件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必须具有明知/应知+积极追求/纵容该犯罪结果的发生的心态。
在主观心态上,应当说快播和其CEO王欣至少是应当知道快播的服务器上存在淫秽视频,并且存在一定的纵容心态,但这种主观心态并非是指向“传播”的行为,而是对于他人实施传播行为的一种“纵容”,因此强行认为快播公司和其CEO王欣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的故意,稍显牵强。
在客观要件上,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且该传播行为应当是主动且积极的。
但是!快播公司和王欣究竟是否是淫秽视频的主动传播者和积极传播者?在评价传播行为时,严格说快播公司并没有主动向外扩散淫秽视频,也没有明确以淫秽视频作为招牌进行商业宣传,也就不能说快播公司进行了积极且主动的传播行为。
2、快播软件是否通过传播淫秽物品而牟利?
一般视频软件的牟利途径主要是广告和绑定的软件/插件、会员的会费、搜索引擎的合作费用进行牟利,而快播软件同理,那么这种通过广告牟利是否=通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再次表示不以为然。
法律逻辑与评价主观心态时类似,即:这种牟利的途径是否是直接关联于淫秽物品?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快播软件说:“这是一部精彩的岛国爱情动作片,想看吗?拿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