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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因之分析
审查起诉环节,出现审限延长或者退回补充侦查是正常的办案方式,而对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延期或者为了换取时间而退回补充侦查,并因此导致羁押期限过长是不符合法律本意的,也违背法律精神。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
(一)审查起诉期限包含的实际办案时间存在差异
虽然法律规定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第3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事实上,实际审查起诉的期限可能是不足一个月的,还不包括期间的双休日。[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5条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天计算。”审查起诉一个月的时间同样存在差异。[7]对于一个疑难、新型、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时间是非常宝贵的,一天、两天的时间差异,都可能增加办案人的压力。
(二)重大、复杂案件的范围缺乏具体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然而对于什么样的案件属于重大、复杂,缺乏明确的规定。这不仅属于从宏观上进行价值判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重大、复杂,介入因素颇多,包括社会危害性、媒体关注度、适用法律、涉案当事人是否缠访闹访等。一个案件在不同阶段,可能由于介入因素的不同、多寡,重大、复杂性不一样。案件自身重大复杂、媒体关注或是新型疑难案件,都可能变成实践中的重大复杂案件。既需要统筹于整个刑法、刑诉法规范去分析,又需要密切结合执法办案实践去厘清。
(三)承办案件的压力不断增大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矛盾日益凸显,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压力不断增大。2011年全国提起公诉1201032人,同比增加4.6%。[8]公诉人要在执法办案的实践中不断锻炼,成长往往需要比较长的时间,随之一批老公诉人陆续退出一线,相应的执法办理力量增长缓慢。近年来,检察机关特别是广大公诉人不断参与各种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积极参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扫黄打非、打击电信诈骗、禁毒等专项行动,配合有关部门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保障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批危害巨大、影响深远的刑事案件被提起公诉。一个熟练公诉人一年内承办的刑事案件可达一百余件。[9]与此同时,需要审查的犯罪事实、核实的证据、制作的法律文书等成倍增长。而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微变,在时间相对固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名公诉人可能同时承办十几起甚至几十起案件,特别协同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使得某一时间段内,案件必须集中公诉,办案压力激增。公诉人为了更稳定、扎实地完成案件审查起诉工作,可能会采取这种变通方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五、规范之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