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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上述审查起诉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而言,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法律未规定审查起诉期限,但检察机关应抓紧时间进行审查,不得拖延时间。法律规定办案期限,主要是根据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考虑的,既要保证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审查案件,如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要对各种证据进行核查,有的还要进行技术鉴定,对证据不够充分的,检察院可以自行进行侦查,以保证做到准确、不出差错;同时又要防止办案时间过分延长,使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间基本上是符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这里应当注意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当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又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二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中,发现该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属于另外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或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将该案件交给另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问题研究:
一、问题之提出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守的时间期限。[1]《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171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在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相比较证据规则、诉讼监督、公诉权、辩护权等学者们关注较多的问题,刑事办案期间的理论研究一直被忽略,对司法实践中刑事办案期间的应用现状缺乏系统分析,刑事办案期限实际上是融汇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一个重要问题。
刑事诉讼中规定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是为了迅速、及时地查明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主要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案件疑难、复杂程度,工作量大小的差异等,是审限的例外规定,是不需要退回侦查机关的期限延长。刑事诉讼中补充侦查包括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在审查起诉期间内,延长半个月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都将导致案件审查起诉的期间延长。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包括审查起诉的期限是具体、明确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后,进行必要的延长或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是可行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审查起诉工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非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延长审查期限”、“以延期或退查换时间”等问题。经对某区检察院最新或2022(历届)年1—6月审查起诉的185起刑事案件实证分析,其中,普通刑事案件163件233人,经济犯罪案件16件36人,自侦案件6件11人。审查起诉期限首次延长半个月共38起,占案件总数20.5%;退回补充侦查共46起,占案件总数24.8%;在法定期限外出现期限延长的比率合计为45.3%,再次移送审查后延长半个月10起,占案件总数的5.4%,占退回补充侦查总数的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