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案例 浅谈刑讯逼供的利与弊

时间:09-28编辑:佚名 今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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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违法侦讯行为却依然仍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案例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对人民警察的根本要求。在执法工作中只有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好工作,才能受到人民群众的尊敬与爱戴。近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实习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重审案件,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某从此葬送了自己的警察梦。

  被告人张某曾系河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生, 2004年7月在周口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实习, 9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与孟某、冷某等干警一起将李某带至周口市某派出所,在对李某进行讯问时,被告人张某等人对李某进行了殴打,李某昏倒在地。吕某提议把李某从楼上扔下去。被告人张某与孟某、冷某、吕某等人(均已处理)一起将李某抬到三楼女厕所门口时,被告人张某松开手,另外两名被告人将李某从护栏的平台上推了下去。李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法院重审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某作为一名刚走出校门的实习民警,一时糊涂,葬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案例,浅谈刑讯逼供的利与弊

  浅谈刑讯逼供的利与弊

  要说到刑讯逼供的利,那就是能尽快破案,但是难免会造成冤案的发生,下面就来给大家主要谈一下刑讯逼供的弊端:

“刑事上的冤错案件,基本都与刑讯逼供有关。”浙江省高级法院院长齐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如是说。

  《财经》记者在研究近年被平反的近百起死刑冤案中发现:办案机关高度依赖口供、存在刑讯逼供、被告当庭翻供、轻信言词证据、案件无闭合证据链、案件其他证据由口供获取、二审法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多次发回重审——这些是大部分冤案呈现的共同特征。

  冤案与刑讯逼供,在实证统计上已几乎划上等号。在近百起死刑冤案样本中,当事人全都反映遭到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根据佘祥林、李久明、杜培武等人的回忆,刑讯逼供的手段包括吃排泄物、电击、肉体虐待、拷打、泼冰水、禁止睡眠、灌辣椒油、呛水……等等。刑讯时间从数天到数月不等,不少当事人屈服于这种手段,只得招供。

  招供后的当事人在出庭时会反映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然而要法院和检察院对刑讯逼供做出认定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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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乎所有冤案都有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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