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案例 浅谈刑讯逼供的利与弊

时间:09-28编辑:佚名 今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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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案指标完成与否不仅与单位的评优和奖励密切联系,也与警察个人的福利休戚相关。心理学研究表明,如果一个操作发生以后,接着呈现一个强化刺激,那么这个操作的强度就增强,所增强的不是S-R(刺激—反应)的联结,而是反应发生的概率。强化(reinforcement)即指增强某一反应发生概率的一种程序。因此,以指标完成与否为主导的赏罚机制无形中使刑讯逼供得以强化。当下一次审讯陷入僵局时,刑讯逼供就极有可能再次发生,这其中的强化物(凡能增强某一反应发生概率的刺激)近的是嫌疑人的口供,远的是办案人员的职务升迁、立功受奖。可见,破案指标本应为改善社会治安的目的而拟定,但有时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软硬指标的严重冲突:即不仅未能实现社会治安的好转,反而使警察因盲目追求完成硬性数字而增加了实施刑讯逼供的可能。

  三、伦理学视角:警察刑讯逼供的道德宽宥

  (一)警察刑讯逼供的“道德盲区”

  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体现在人是有理智的,具有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力,人的行为受到伦理道德的制约,即孟子所说的人人皆备的“恻隐之心”。警察是组织纪律性很强的群体,肩负着惩恶扬善的社会职责,理应具有高尚的道德和人格。刑讯逼供显然是与警察应有形象格格不入的“恶行”。问题的关键是:这种“恶行”为何没能得到道德的抵制?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两方面的原因对警察刑讯时的内心世界作以解读。一是刑讯目的的“高尚性”掩盖了“恶行”的本质。抛开公安队伍中个别败类以刑讯取乐的情形,刑讯逼供是警察执行公务时的一种“行为”,而非私人的复仇或妄为。警察与犯罪嫌疑人并无私仇,其如此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破获案件,维护秩序,实现正义,增进公共的福祉。这样一种“公”的性质,使得警察在刑讯逼供时“心安理得”和“理直气壮”,也使得刑讯逼供能够借助功利主义的道德获得宽宥乃至纵容。②二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在道德层面上的不平等性。一方是维护社会正义、权力在握的警察,一方是涉案在身、低人一等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道德层面的优越感和权威感在讯问的情境中会急剧膨胀,进而引发不理智的行为。应该看到,在警察内心深处,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是有“道德基础”的。他们认为当一个人的行为与刑事犯罪有关时,要求其如实回答司法人员的提问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事实上,这种观念在社会大众中也是普遍存在的。正如卡夫卡在《审判》中表达过这样的主题:因为你被控有罪,所以你有罪。因此,侦查人员很容易获得这样的心理暗示:在道德层面,犯罪嫌疑人是低人一等的,他们已在一定程度上被物化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客体”,为了追求破案效果对其动用些非法的手段无伤大雅。

  上述两方面原因为警察刑讯逼供扫除了心理障碍,使得这项“恶行”成为了一个“道德盲区”。不仅参与刑讯的警察“当局者迷”,就连其同行甚至公安机关的领导也很难做到“旁观者清”,相反,他们对于这样的现象“深表理解”。一旦遇有民警因刑讯逼供“东窗事发”而锒铛入狱,大多数同行表现出的都是深深的同情和不忍,很少有人对之深恶痛绝,更不会有多少人愿意对同行进行揭发。而如果因刑讯获得了口供进而侦破了大案,取证手段的非法性则多会被忽略不计,上级领导和左右同事谁都不会有负罪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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