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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法律的形式承认脑死亡的国家。1971年芬兰法律明确指出,当大脑维持生命的功能不可逆丧失时,即意味着患者的死亡,而不论心脏是否还在跳动。
美国虽不是第一个脑死亡立法的国家,但1968年哈佛医学发布的脑死亡诊断标准是很多国家在制定死亡宣告标准时的参考范本。简单来说,哈佛医学院的诊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各种感觉和反应完全消失,对外界刺激毫无反应;无自主呼吸,观察1小时,停用人工呼吸机3分钟而无自主呼吸;一切反射均消失;脑电图呈平直线或等电位(静止性脑电图或直线性)。
随后,医学界不断完善脑死亡的临床判断标准。1995年,美图神经学学会(America Academy of Neurology)制定了《成人脑死亡确认临床标准》(Practice Parameters: Determining Brain Death in Adult),非常详尽地明确了脑死亡所要满足的一系列临床标准,将脑死亡与其他类似脑死亡状态区分开来。
应该说,不同国家对脑死亡的立法略有不同,但对脑死亡的诊断标准都是极其科学、严谨的,医生绝不会轻易宣判脑死亡,更不会轻易放弃对患者的救治。
脑死亡在半个多世纪以来一直备受医学界、伦理学界和法学界的关注,中国的脑死亡立法之路似乎走得尤其艰辛。当然这与我们的传统思想有很大的关系,随着立法的不断发展成熟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我相信,脑死亡最终会为我国大众所接受,并在医学领域发挥它自己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