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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100万判几年,公款私用为何屡禁不止?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100万元,如果能够退还,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拒不退还,应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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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颜宗德带头公款旅游,公款报销个人及亲属旅游费用。同时,在组织审查期间,与他人合谋隐瞒违纪事实。县纪委给予颜宗德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按程序免去其副镇长职务……”7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召开党风廉政警示教育大会,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杨宏在大会上作案件通报。原本安静的会场一片哗然,有人窃窃私语,有人一脸惊讶。
一起看似简单的公款旅游案,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大的震动呢?原来,这已经是颜宗德半年内第二次受处分了。
公款私用这个陋习一直存在的根本原因就是监督不严格,现有的规定局限在各地、各部门的内部规范上,局限在党纪政纪上,缺乏财政、财务上的相关法律条规的配合和支持。另一方面,拖欠公款与贪污公款、挪用公款有着很大区别,贪污与挪用在现行刑法上是有专项罪名的,但想彻查拖欠公款却很棘手,党纪政纪的约束力不够刚性,操作起来有相当难度。所以尽管不少地方三令五申不准拖欠,但总是出现前清后欠,不少欠款都成了死账。
公职人员无论是拖欠公款,还是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或者用公款给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只要是往公款里掺了“私货”,这在老百姓的眼中都是腐败。对他们进行一次全面的专项清理正是反腐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庞大的职务消费成了一个“灰箱”,假公济私、铺张浪费和贪污腐败共同消耗着国家财富,其神秘面纱一直难以揭开。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成立以来,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更加重视。习近平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加大了力度,党中央发布了“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并修改了1997年5月25日发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并更名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同时加强了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向社会通报,动真格的。去年4月19日,党中央决定从当年下半年开始,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党自上而下分批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