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贪官为何不判死刑,被执行注射死刑的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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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笔者想到古代的一个现象,就拿大清官包拯来说,对于该死刑者有三把铡刀:龙头铡,虎头铡,狗头铡。原来那时就有级别的不同而铡刀不同。不过,包拯处在封建社会还有心可源,可是在我们这个文明社会,把封建社会的所有极刑都抛弃了,怎么还留着这样的级别差异呢?据2月21日新京报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原县委书记万瑞忠昨日上午被用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另《中国青年报》徐林生在2月20日的一篇评论中指出:许多贪官包括成克杰、李真、马向东直至王怀忠在被执行死刑时采用的都是注射的方式,认为注射死刑的人道主义光芒尚不可能照耀到所有罪犯身上时,对贪官们采用注射死刑是一种照顾、一种在最后时刻享用特权的表现。
 
对此,新京报2月21日,黄鸣鹤先生撰文予以反对,认为这个观点不正确,并主要从两点说明"注射死刑"不是贪官的专利:"首先,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枪决和注射死刑都是法定的死刑执行方式。其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颁布统一的操作规范之前,死刑执行方式和适用个案属于执行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可是笔者看来看去,黄先生只是从理论上得出这样的结论,并没有"用事实说话"。无论从理论上怎么正确,还是要以实例说明。因为社会上理论与事实相悖,"言行不一"的事情太多了,而我们时评者的责任就是把这个矛盾指出来,也许我们自己不能最终解决问题,但一定要引起社会的注意。这就是时评的作用。所以我更赞同《中国青年报》徐先生的观点。笔者认为,黄先生反驳徐先生的方式有点像"辩论",他很懂得用概念转移,观点逃避等辩论的方法,但时评并完全同于一般的辩论赛,一般的辩论赛完全可以巧妙地"另辟捷径"取胜,但我们时评还是直接针锋相对才好。尤其要注意"实事求是"。
 
所以笔者还是从实例入手。
 
关于刑罚的方式应该从古代说起,其实说起来,古代的刑罚,固然有它的残酷,但从某种角度来说,也有它的"公平"性(当然这个"公平"是具有时代性的)。毕竟罪有大小,就算同样是死刑,所犯的罪也有大小轻重之分。比如同样是杀人,有杀一个,有杀几个甚至几十个几百个,有的还是又奸又杀,有的还是折磨后杀死。所以从被害者的角度来说,有时不是一个死刑就能"补偿"的。因此笔者认为除了户灭九族,满门抄斩等牵连到别人的刑法外,什么凌迟,宫刑,五马分尸等等极刑对于那些罪大恶极者还是不过分的。这本身就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可能有的人会说,这里会有很多冤案,那么对于这些人简直太不公平了,可是冤案是哪个时代都会有的,如果是冤案即使是普通的死刑也是不公平的,这不是刑法本身的问题。
 
说了这些可能有人会认为笔者有些跑题了,为封建的东西说起话来了,简直是个封建卫道士。其实笔者想说的是,刑法的轻重本身就没有一个定论。即使现在西方很多发达国家还存在各种极刑,有些比我们的枪决更残忍,有些比我们的更"人道",甚至出现了有期徒刑几百年几千年那样的有的认为公平,有的认为可笑的方式。但是又没有任何一个人能用道理完全否定任何国家的任何一个刑罚。
 
当然,社会在发展,封建的东西毕竟是落后。如今世界上和平是主题,"人道"是各个国家在追求的代表"文明"的东西。所以我们也要摈弃旧的观念,从整个社会的发展出发。还是要在刑罚上跟多地体现社会的文明。用"上纲上线"的话是"人道""人权",用百姓的话是"人之将死,其言也善""死者为大""死了死了,一死百了""即使把他罪犯千刀万剐也换不被害者的一条命"等等不合法但还合理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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