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贪官为何不判死刑,被执行注射死刑的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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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新京报2月21日,黄鸣鹤先生撰文予以反对,认为这个观点不正确,并主要从两点说明"注射死刑"不是贪官的专利:"首先,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枪决和注射死刑都是法定的死刑执行方式。其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颁布统一的操作规范之前,死刑执行方式和适用个案属于执行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可是笔者看来看去,黄先生只是从理论上得出这样的结论,并没有"用事实说话"。无论从理论上怎么正确,还是要以实例说明。因为社会上理论与事实相悖,"言行不一"的事情太多了,而我们时评者的责任就是把这个矛盾指出来,也许我们自己不能最终解决问题,但一定要引起社会的注意。这就是时评的作用。所以我更赞同《中国青年报》徐先生的观点。笔者认为,黄先生反驳徐先生的方式有点像"辩论",他很懂得用概念转移,观点逃避等辩论的方法,但时评并完全同于一般的辩论赛,一般的辩论赛完全可以巧妙地"另辟捷径"取胜,但我们时评还是直接针锋相对才好。尤其要注意"实事求是"。
 
所以笔者还是从实例入手。
 
关于刑罚的方式应该从古代说起,其实说起来,古代的刑罚,固然有它的残酷,但从某种角度来说,也有它的"公平"性(当然这个"公平"是具有时代性的)。毕竟罪有大小,就算同样是死刑,所犯的罪也有大小轻重之分。比如同样是杀人,有杀一个,有杀几个甚至几十个几百个,有的还是又奸又杀,有的还是折磨后杀死。所以从被害者的角度来说,有时不是一个死刑就能"补偿"的。因此笔者认为除了户灭九族,满门抄斩等牵连到别人的刑法外,什么凌迟,宫刑,五马分尸等等极刑对于那些罪大恶极者还是不过分的。这本身就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可能有的人会说,这里会有很多冤案,那么对于这些人简直太不公平了,可是冤案是哪个时代都会有的,如果是冤案即使是普通的死刑也是不公平的,这不是刑法本身的问题。
 
说了这些可能有人会认为笔者有些跑题了,为封建的东西说起话来了,简直是个封建卫道士。其实笔者想说的是,刑法的轻重本身就没有一个定论。即使现在西方很多发达国家还存在各种极刑,有些比我们的枪决更残忍,有些比我们的更"人道",甚至出现了有期徒刑几百年几千年那样的有的认为公平,有的认为可笑的方式。但是又没有任何一个人能用道理完全否定任何国家的任何一个刑罚。
 
当然,社会在发展,封建的东西毕竟是落后。如今世界上和平是主题,"人道"是各个国家在追求的代表"文明"的东西。所以我们也要摈弃旧的观念,从整个社会的发展出发。还是要在刑罚上跟多地体现社会的文明。用"上纲上线"的话是"人道""人权",用百姓的话是"人之将死,其言也善""死者为大""死了死了,一死百了""即使把他罪犯千刀万剐也换不被害者的一条命"等等不合法但还合理的说法。
 
所以说,如今的"注射死刑"相对于"枪决",从大局来说还是进步的,正确的。笔者并不为此怀疑。但是有一点,笔者还是要坚持,那就是,无论刑罚残忍与否,进步与否,但有一点应该严格遵守。那就是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同样的罪,用极刑就全是极刑,用枪决就全是枪决,用注射就全是注射。当然,也有特殊的情况,正如徐先生也承认,"由于受到行刑条件限制,各地法院不得不大量采取枪决行刑。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决定一个死囚采用枪决还是注射行刑,可能不是个简单决定,而是涉及法律公平问题。由于法院有选择决定权,同样触犯一部《刑法》,同样受到极刑处罚,绝大多数犯人可能被枪决行刑,而个别犯人则可能被执行注射死刑。"但是这种"特殊"只能因是因为各地的不同,而不绝对不能是罪犯级别的不同!可是,事实上,我们从新闻中看到的真实情况是:成克杰、李真、马向东、李玉书、万瑞忠、王怀忠等近两三年被判处死刑的大贪官,均被执行注射死刑。不是贪官的也有,比如李涌,不过这也算是黑社会的"大官",而且和贪官也有关系吧?普通罪犯注射死刑,恕笔者孤陋寡闻,好象还没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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