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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媒体报道,延寿看守所监区门外的武警哨卡也是缺位的。根据《看守所条例》中对武警的职责要求,武警应该在“监区大门外”设岗,监区门外的哨卡与武警岗楼的设岗,是不同区域位置的岗哨。因为没有设岗哨,所以即使执勤的岗楼武警,发现三人形迹可疑后鸣枪示意,但因鞭长莫及,只能听任他们逃遁。
缘何不在监区门外设岗?武警的解释是规定要求我设岗于AB门这里,你没有AB门我就不设岗……不管这种说法是否成立,AB门的缺失毕竟授人口实。
如果说,AB门是从监区到自由社会的最后一道“技术”防线,监区门外哨卡是除去岗楼的最后一道“人力”防线,双重防线缺失,越狱的发生是否蕴含必然之可能性?
北青报:如此分析,偶发之说很难成立?
程雷:当然,还有一道最根本的防卫“屏障”——就是那道看不见的心理防线,检验干警的安全防范意识是否深入骨髓。可惜的是,这道心理防线最后也溃破了。
越狱的起因是犯人高玉伦事先和段管教约好给家属打电话。独自提审的段管教,让三犯有了脱离监室的机会(他们掌握了被害警员段某某有提审不锁门的习惯)。疑问就此产生:是谁允许犯人与外界通话的?而且约定在凌晨四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决犯没有与外界见面通话之权利。进一步的疑问是,羁押犯是如何知晓事发当晚由谁值班并提前“预约”的?
《看守所执法细则》规定,夜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打开监舍,一般也不会提讯嫌疑人。但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打开监室门或进入监室,必须有两名以上民警同时在场,经带班所领导批准,并通知驻所武警中队。进入监室时,须有其他民警在监室外警戒,退出监室后应当立即插闩上锁。从程序上讲,是很严格很健全的。
就在延寿县“9·2”案中三名杀警越狱被告人被公审的前一天,四川凉山州看守所在押贩毒死刑犯阿机子发在医院准备就诊时,趁民警不备而逃脱。带他前去就医的警察,一共只有两人,另一人兼任司机。犯人正是趁该名警察去停车之际、看守警员只有一名的机会,打开脚镣逃走的。凉山州死刑犯逃脱一案和延寿县杀警越狱案有很大相似点:皆是警力监控“落单”时发生事故。程雷说,除了看守所的相关责任人要被追责,警力不足和硬件设施不完善更是当地政府的失职。
政府“缺位”缺在何处
北青报:延寿越狱案发生后,看守所所长和带班副所长,分别因涉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你怎么看这种事后究责?
程雷:就他们个人在事件中该承担的相应责任看,这种究责当然没有问题,但如果仅就此而止,我认为还远远不够:在该事件中最该担责的政府始终无人问津。
北青报:越狱事件和政府有什么关系?
程雷:公众一直有一个误区,认为看守所是公安机关的看守所。而其实,看守所作为羁押场所,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定位,是被明确与公安区分为两个法律主体的。
《刑事诉讼法》在表述“看守所”时,是直接表述为“看守所”三个字,而非定义为“公安机关看守所”。也就是说看守所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与公安相互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