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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层设计”:必要性毋庸置疑
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杀人犯罪应十分慎重,确有明确规定。1999年10月,最高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2009年1月,在本报《人民检察》举行的“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的界限如何把握”研讨会上,时任最高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周峰对于哪些属于民间矛盾以及为什么要对这类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案区别对待,谈了个人看法。“我认为,民间矛盾的范围应该主要是指在普通老百姓之间,因为日常的生活、生产中的具体琐事所引发的矛盾纠纷,具体就包括了家庭亲属内部矛盾引发的纠纷,婚姻关系包括恋爱、感情纠纷,邻里摩擦……其特点是主要在熟人之间,对象是特定的,对陌生人一般不适用。而且作案人通常都是初犯、偶犯。从被告人的主观性来看,相对那些累犯、惯犯或者是暴力犯罪的主犯来说,相对对社会的危害要小一些。”
参加研讨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也对最高法院的做法表示赞赏。他认为,中国必须走限制乃至最终废止死刑的道路。“考虑到我国国情,我觉得首先从控制由民间矛盾引发凶杀案件的死刑适用率切入,确实是一个比较好的路子。”
2010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2011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发布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志才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一审二审均判处被告人死刑,最高法院未予核准,发回山东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山东省高院最终改判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界定因情感纠纷杀人和社会上故意杀人在主观恶性和危害后果方面的差别,通过区别对待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其必要性毋庸置疑。
执行中的偏差导致“同罪不同命”
减少乃至废除死刑是未来方向,梁根林教授所言是对的。但在立法保留死刑的现实下,少有被害人亲属愿意减少死刑的努力从自己亲人被害的案件开始。而以李昌奎案为代表的一些案件受到质疑,甚至需要通过再审改判的现实也表明,部分百姓对以此为突破口减少死刑的努力并不认可。
周峰对于因情感纠纷杀人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解释,大体说得通。但这个“小”是从总体而言的,也是相对的。具体到某些个案,主观恶性和危害后果比其他杀人案件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并不鲜见。所以,在2009年的研讨会上,他同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是不是一律从轻处理,这恐怕要考虑很多的因素。包括案件的起因,犯罪的情节,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被害人亲属的态度,社会影响,酌定量刑情节等综合考虑。对于那种虽然是民间矛盾引发的,但是如果是被害人没有过错,而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很卑劣、滥杀无辜的,即使是民间矛盾也不影响对他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