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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程序上的拖沓,还会衍生出另一个问题:诉讼成本。
任何国家的司法资源都是有限的,而与引渡有关的诉讼,如果旷日持久,必然要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每一个国家的司法者,在决定启动某人的引渡程序之前,就不得不预先对该案的诉讼成本做一个评估:如果花费了太多的人力物力,能不能给本国民众一个合理的解释?毕竟,引渡过程并不会给本国民众带来实际的收益,更多的只是对他国的“友情协助”,花太大力气就不值得了。
况且,中国希望引渡回来的犯罪嫌疑人中,很大比例是经济犯罪,对当地的治安状况并无多大威胁,为启动引渡而付出的诉讼成本,就更难获得当地民众的理解与支持。
除了上述必要条件之外,引渡犯罪嫌疑人,还存在着诸多消极障碍。
基于司法主权,各国都规定了若干拒绝引渡的情形;而各国法律制度上的差异,有时候就恰好会触及这些规定。
比如,加拿大和许多欧洲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想要将某人引渡回国,请求引渡的国家就必须作出不判处该人死刑(或虽然判决死刑但不执行)的保证。然而,作为请求引渡的国家,本身当然也拥有司法主权,如果作出这种承诺,实际上是放弃了一部分司法主权。虽然说是个案,但事关国体,依然是一件需要慎重考虑的事情。
同时,如果承诺不判处死刑,还可能引起执法不公的质疑。比如,几个人共同参与了一项犯罪,罪行严重程度相当,为什么有的罪犯被判处并执行了死刑,而另一些罪犯就能免予一死,只是因为他逃到了国外?当然,如果不作出这样的承诺,他们也许就会逍遥法外,所谓“二恶相衡择其轻”,但要让普通民众都能认识并理解这一点,恐怕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另外,欧美许多国家使用的是普通法系(德国是个例外),而我国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两者天生就存在诸多不同,如对于证据的认定标准、对于诉讼程序的正当性等问题,与我国法律的规定都有相当的差异。
而想要说服法官,就必须按照该国的标准来准备证据,还必须克服语言上的诸多障碍。在赖昌星引渡前的审理程序中,我国司法机关就派出了两名检察官和一名海关缉私官员,作为原告方证人,有力地证明了他按照加拿大法律应当被引渡回中国,但也因此花费了很大的人力、物力。
还必须看到,有一些外国民众,长期对我国的司法体系抱有成见甚至是偏见,无端地指责我国的司法体系不透明、不独立、不能保障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因此反对将嫌疑人引渡回中国受审。比如,在赖昌星案的庭审中,他的辩护律师请来的一名所谓专家证人,竟然在法庭上声称中国所有的侦查机关都会对嫌疑人刑讯逼供,因此口供不可采信。这种观点尽管是信口雌黄,但也会对一些不了解中国的外国民众带来先入为主的影响。还有一些议员则会投其所好,把这种指责变成对该国司法机关的公开责难,从而给本来就已冗长的引渡程序带来更多的困难。
路在何方?
尽管,引渡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充满了挑战与艰辛,却依然是一项必须奋战到底的工作。理由也很简单:只要有一名嫌疑人还没有得到法律公正的审判,就会让其他的嫌疑人心存幻想,认为一旦外逃成功就可以高枕无忧。
而为了解决“引渡难”的问题,本文作者认为,需要在诸多方面共同努力。
首先,外交是解决引渡问题的最主要途径,而通过谈判来达成引渡协议,则是一劳永逸的首选方式。最新或2022(历届)年,我国外交部已经在与10个国家进行引渡协议的谈判工作,力度可谓空前;而通过G20、APEC等多边机制,传达、解释中国的声音,争取获得他国在引渡问题上的支持,则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其次,是培养一批通晓国外法律、善于用外国人的逻辑进行沟通的司法人员,在必要时积极到国外去出庭作证,阐明案情事实与中国司法的真实情况,以确保印度程序能够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