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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 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行,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同时强调逃亡的埃及人的财产,妻室,儿女,奴仆也应随本人送回埃及.古希腊时期,马其顿王国曾召开科林斯大会.要求所有参加会议的国家保证不许隐匿反马其顿的罪犯,违者将兵戎相见.公元5世纪,中国北部的匈奴族西迁至欧洲。
433年,匈奴王阿提拉致函东罗马帝国皇帝,索取本族叛逃者.提奥多西2世虽否认了有匈奴罪犯逃至本国的事实,但同意签订引渡罪犯的条约,并按双方祖先的习俗宣誓恪守条约,这份由拉丁文拟定的文书,可算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有关引渡罪犯的专约.
外逃官员很难引渡的原因:
最近,随着我国公安机关“猎狐行动”的开展,不断有逃亡国、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落网。他们有的是被法律的威严所震慑,主动回国投案自首;也有的是被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扣押,再遣送、引渡回中国受审,总人数已经达到300多人。
其中,许多嫌疑人已经逃亡多年,现在终于接受了法律的裁决,应该说是一件令人欣慰的事情。
然而,不得不承认,在本次“猎狐行动”之后,我国依然有相当多的犯罪嫌疑人逃亡国外、境外,实质上逃避了法律的惩罚,其中有不少是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而将这些人引渡回国,却往往要经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当数赖昌星案:从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外交途径提出引渡请求,到他实际被引渡回中国接受审判,整整耗费了近12年时间,我国司法机关、外交部门也为此消耗了极大的人力、物力。
所谓“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犯罪嫌疑人拿着不义之财在国外逍遥自在,当然会引起公众的不满,并质疑司法部门是否已经尽到努力,以及一些外逃目标国家是否成了“逃犯的乐园”,故意延宕程序,为其提供庇护。
一句话,引渡犯罪嫌疑人回国,究竟难在哪里呢?
“关我啥事?”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弄明白一个事情:引渡是怎么回事?
简单地说,某人在甲国犯了法,然后跑到乙国去呆着;甲国司法机关请求乙国协助,乙国就将某人抓住并送回甲国接受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