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xiu.com-爱上秀-教育信息门户网】
其次,至于在烂尾楼工程纠纷中,发包人能否要求承包人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问题?与前面分析的理由基本一致,得出的结论也是肯定的:即笔者认为,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配合。其他理由还有:第一、根据我国《建筑法》第58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人应当将建设工程交由发包人验收。第二,从验收的含义看,所谓验收是指发包人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或约定的质量检验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的检验和验收。验收,从法律上看,包含了承包人的交付行为和发包人的接收行为。因此,建设工程的行业特征也决定了必须要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此外,在实务中可能会产生的一个问题是:在法院判令承包人交付施工资料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承包人拒不履行或借故不予履行该义务,发包人为了能顺利办理已完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往往会另行请人补充施工资料,在此过程中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能否另案起诉要求承包人予以赔偿?很多人主张不能另案起诉,因为它有违“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笔者以为,从执行的角度看,该判决主文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容易给承包人钻孔子,如可能会提出应交付的施工资料范围数量不明确,资料有遗失,配合的工作范围、程度不详尽等等,执行法官囿于对建设工程专业知识的知之不多,知之不深,也很难判断该判决内容怎样才算履行完毕。但是,在承包人刻意规避法律、逃避执行的情况下,为公平起见,笔者认为还是应给权利人事后救济的权利为宜。在程序上作此设计,有利于生效判决得以充分、全面的执行,有利于制裁耍赖者,有利于打造、推动诚信社会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