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烂尾楼如何维权专家给你支招

时间:12-27编辑:佚名 今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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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个问题,即承包人须清醒地意识到,在诉讼过程中,光提出适当减少违约金的请求还是远远不够的,其还必须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发包人因承包人的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财产损失是多少,解决了该举证责任的完成问题,方能使其抗辩获得法庭或仲裁庭的认可与支持。在履行该举证义务过程中,值得讨论的问题有: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如何界定?是仅指直接损失还是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在内的所有损失?从《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看,该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该损失既可以是直接损失,也可以是间接损失,只不过间接损失中的预期利益应合乎法条规定的精神,主要是:(1)该损失的可预见性应以违约方的判断为准,但这种判断的得出并不排斥守约方及法官的一般认知;(2)预见的损失应以订约时为准,而不是违约时,更不是诉讼时;(3)可预见的损失必须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光凭主观臆测或粗略估算都难以站得住脚。此外,当承包人未能确切地知道并提供发包人的损失额度时,其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
(三)关于发包人能否请求判令承包人交付施工资料及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问题。
首先,在烂尾楼工程纠纷中,当施工合同解除后,存在着承包人是否负有向发包人交付施工资料的义务问题?笔者以为承包人交付施工资料是其固有的法定义务,理由是:第一、从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看,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活动中,负有保持并提交有关工程技术资料的义务。如《建筑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该《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二、从建筑活动的特点看,建筑施工人的建筑活动直接决定了其施工完成的工程质量能否合乎国家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其在施工过程中不仅负有按图施工的义务,同时还负有检验有关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与记录义务,故保留并交付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一系列技术资料,对确保其施工完成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后,使发包人在安全使用、合理使用、便捷使用方面具有突出的、不可缺少的作用。第三、从法理上看,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尾款时,有权行使要求承包人先行或同时交付施工资料的抗辩权。因为,承包人在依约完成施工任务的同时,尚负有交付相关施工资料的附随义务。故在发包人诉请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尾款时,承包人有权反诉或另案起诉要求发包人交付相关技术资料。第四,从司法实践看,不少法院对承包人提出的诉请要求发包人履行交付相关技术资料的请求均能持支持的意见。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布的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与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一审判决第六项判令承包人中建二局与发包人公司签订的《郑州裕达国际贸易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对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中建二局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裕达公司移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移交的有关施工资料,配合裕达公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对该项判决内容均服判。笔者日前曾代理发包人参加了一起烂尾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诉讼活动,笔者一方在反诉状(承包人在本诉中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尾款)中也明确提到要求承包人交付与施工工程相关的一切施工资料并配合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该请求也获得了一审法院的完全支持。由此可见,作为发包人而言,要求承包人履行交付施工资料既是法定权利,同时也符合交易习惯,另外在法理上也说得过去,故笔者以为在实务中发包人完全可以提出该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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