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亡赔偿金分配,丈夫死亡后赔偿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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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它损失费
 
  其它损失费应当是抢救直接受害人产生的合理费用(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补助费等)和间接受害人在理赔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补助费)。这些费用也都是直接受害人受害后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五)精神损失费
 
  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受害人死亡之情形,精神抚慰金是指死亡赔偿金)存在明显的冲突,故不做阐述。
 
  所以,死亡赔偿金应当包括安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预期损失赔偿金(或狭义的死亡赔偿金)以及其它损失费,而不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那部分赔偿金。故本文所称“死亡赔偿金”是广义的。这里需要释明的是丧葬费和其它损失费是为料理死者产生的损失,显然与狭义的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意义不同,后者是间接受害人因直接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的将来利益的损失,前者是因直接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一定的间接受害人已经造成的损失。
 
  四、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本文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直接受害人死亡后,间接受害人遭受了损失,赔偿义务人依法应当给予的可适度量化的一切损失弥补,将死亡赔偿金分为四部份组成,即安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狭义的死亡赔偿金(收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其他损失,将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界定为受害人的继承人和被扶养人,那么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就有一个大体轮廓了。
 
  (一)基本原则
 
  死亡赔偿是损害赔偿的一种,也应当遵循损害赔偿的一般原理。损害赔偿的基本原理应当是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有损害才有赔偿,同时受到的损害应当是受法律保护的权益,而且赔偿的标的与损害标的相当。所以,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也应当按照以谁受到损害谁受到弥补、谁受到的损害越大谁受到的弥补越多的原则。
 
  (二)具体原则
 
  1、安葬费的分割
 
  直接受害人死亡后,从伦理、风俗习惯来讲,其亲戚朋友往往要举行一定的仪式以哀悼死者,实际安葬死者的便是其最亲近的人。从立法位阶上看,安葬费居于死亡赔偿第一顺位,赔偿义务人首先考虑的是对死者的安葬。安葬死者产生的费用由赔偿义务人给付与实际安葬人(当然,安葬费的多少是法定的,因为我国不允许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所以,事实上不存在安葬费的分配问题,谁垫付了安葬费的,赔偿义务人就应当将此笔费用支付给谁。通常是死者的近亲属,但也有第三人享有请求权的可能。如果死者的遗体已不存在或根本无法找到,就不存在安葬的问题,也就不存在安葬费的问题。我们举个案例来分析:张某在打工期间因工死亡,赔偿义务人与死者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给付死亡赔偿金总额为20万元,没有写明赔偿内容,也再无其他赔偿费用。死者有近亲属父亲55岁,有丈夫余某,有儿子(4岁)、妹妹(独立生活)。死者生前与丈夫、儿子生活在一起,其母亲早已去世,其父再婚后多年不与两个女儿同财共居,因对20万元赔偿金的分配达不成协议而诉请法院解决。笔者的观点是这20万元应当是广义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包括安葬费。安葬死者应当是首先考虑的问题,所以,应当先从20万元中按照法定的安葬费额列出安葬费,支付给实际负责安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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