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枣庄投靠亲属落户非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新政策及流程

时间:02-07编辑:佚名 户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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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投靠亲属落户非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新政策及流程

感谢访问枣庄投靠亲属落户非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新政策及流程如下是最新枣庄投靠亲属落户政策暂定继续沿用这份 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办理户口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受理

  (一)申请人申办各类户口事项应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人或监护人、近亲属以及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申办户口的各种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要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执行不得随意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办户口无关的材料。

  (三)公安派出所应告知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办理各类户口的申请材料应视情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派出所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关机关申请;对于申请人的咨询应当热情、正确解答;

  2、申请事项属于本公安派出所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申请;能够当踌结的应立即予以办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或在办理户口须知便民服务条上注明对由于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原因第二次仍未办结的负责接待的民警应上门为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5、公安派出所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条件而不能办理或受理的户口应向申请人解释并说明理由。

  (五)公安派出所应执行首问负责制接待群众申办户口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情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内的事情应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或者服务预约及时移交有关人员并向群众说明。

  (六)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群众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户口事宜。

  (七)公安机关应建立、完善有关制度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探索建立各类户口申请事项的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和网上迁移等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审查

  (一)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及材料并视情依法处理。凡属申请人本人依法持有的正式法律文书、证件(居民户口簿、毕业证、结婚证等)应当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由查验审核人签名(查验审核人签注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字样)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二)申请人申请办理下列户口事项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踌理。

  1、出生(七周岁以下)、死亡登记

  2、分户、并户

  3、户口登记项目(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除外)变更更正

  4、申领暂住证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

  6、公民定居国(境)外注销户口

  7、复退转军人安置落户(常住人口注销库中有注销记录的)

  8、大中专院校及技校录取学生、学生转学落户(只限省外, 自2008起我省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省生源的各级各类新生入学时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9、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校生毕业回原籍及退学落户(常住人口注销库中有注销记录的)

  10、区(市)范围内“三投靠”、购房等人员户口迁移

  11、本市范围以内的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按规定批准录用、招收及调动人员落户

  12、其他依照规定可当踌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申请人申请办理下列需要经审查后报上级公安机关或派出所所长审批的户口事项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场受理。

  1、市局审批范围

  (1)居民依照规定变更、更正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

  (2)其他依照规定需报市局审批的户口事项

  2、市局审核范围

  (1)补录入户(仅限无公民身份号码或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的)

  (2)其他依照规定需报市局审核的户口事项

  3、分(市)局审批范围

  (1)出生(七周岁以上)登记

  (2)公民依照规定变更姓氏、名字(7周岁以上)

  (3)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

  (4)公民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5)区(市)外人员户口迁入

  (6)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校生毕业回原籍及退学落户(常住人口注销库中无迁出记录的)

  (7)复退转军人安置落户(常住人口注销库中无注销记录的)

  (8)补录入户

  (9)其他依照规定需报分(市)局审批的户口事项

  4、派出所所长审批范围

  (1)公民依照规定变更名字(7周岁以下)

  (2)其他依照规定需报所长审批的户口事项

  (四)公安派出所对申办的户口事项(如离婚父母为未成人改名等)进行审查时发现申办户口事项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征得其同意后再办理。

  (五)公安派出所对申办的户口事项进行审查后除当踌理的外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需上报分(市)局、市局审批的按不同业务类型填报审批表。需调查核实的应填写户口事项调查意见表(附件3)。

  (六)公安机关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申办户口的各类申请材料不得遗失或损毁。

  (七)对办理户口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档案材料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定期归档确保户籍档案的齐全规范便于随时查阅、服务民生和公安工作。

  三、期限

  (一)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对手续齐全应当场受理并办结的要及时办结需上报审批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除当踌理的户口事项外公安机关应自受理户口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审结。

  (三)对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事项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市)局;分(市)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或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申请人。

  四、窗口服务

  (一)公安机关应结合警务公开将办理各类户口的条件、时限、程序以及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各类申请书的示范文本在户籍窗口公示。同时公开办理各类户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应倡导低台敞开方式办公备有必要的桌、椅、纸张、笔墨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等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为群众办理户口提供方便。

  (三)户籍民警在工作时间要警容严整服务台卡摆放整齐(服务台卡应附有本人相片、警号、联系电话等内容)。

  (四)公安派出所要积极推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各项便民利民措施为申请人办理户口提供便利。

  (五)各级公安机关的户籍窗口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投诉意见箱及时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各级公安机关应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加强办理户口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借办理户口之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办理各类户口事项所需材料及规定

  2、办理户口收费标准

  3、户口事项调查意见表,

 §理各类户口事项所需材料及规定

  一、出生、恢复类

  (一)出生登记

  1、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2、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

  4、出生医学证明

  5、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应出具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

  6、收养的孤儿、弃婴凭收养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或收养公证书。其中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办理

  7、新生儿出生登记户口原则上必须随父或随母落户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8、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申报国籍、户籍登记的依据和法定医学证明。派出所在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时应当认真核查出生医学证明。对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应要求申报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1996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由市妇幼保健院补发全国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由市妇幼保健院补发全市统一的出生证明。具体补发程序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子女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可随出生医学证明上明确的母亲或父亲申报出生登记

  9、新生儿父母双方一方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在父或母所属家庭户之中。新生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且确无直系亲属可以投靠又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随父或随母原则暂时办理出生登记。高等学校集体户的学生所生子女户口登记按照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办理。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登记为集体户口的其所随父或母户口迁出时其户口必须一并迁出

  10、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随父随母原则可以在男方或女方部队驻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以在男方或者女方的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待一方退役后将其户口迁至退役方户口所在地

  11、龄超过七周岁的新生儿出生登记按照枣庄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解决我市农村地区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通知(枣公发[2009]88号)要求办理

  (二)被注销户口回国人员恢复户口[仅限原区(市)范围内]

  1、回国人员的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2、出国前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

  (三)境、国外人员申请在国内定居落户

  1、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居民凭台胞定居证、港澳居民凭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外国人凭公安部对其本人申请定居中国的批复

  2、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

  (四)失踪人员的户口恢复

  1、未落户证明

  2、失踪人员法律文书

  3、本人情况说明

 〓、注销类

  1、被注销户口人员居民户口簿

  2、死亡注销户口凭死亡证明[死亡证明是指,卫生部门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区(市)以上公、检、法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等]

  3、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者征兵机关提交的应征入伍人员名单

  4、失踪人员注销户口凭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等)

  5、出境、出国定居注销户口凭当事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取得定居资格的有效证明,定居台湾的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的凭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定居国外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护照等

  6、收缴居民身份证(应征入伍除外)

  三、变更更正类

  (一)姓名变更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单位(学校)或村(居)委会证明

  4、申请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18岁以下的需父母双方同时到派出所现场签字认可)

  5、因父母离异需要变更姓名的需提供原父母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协议书) 、居民身份证(18岁以下的需父母双方同时到派出所现场签字认可)

  6、生父母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其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7、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8、因涉外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为对方姓氏或恢复原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9、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⑴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的;⑵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发生变更的; ⑶由乳名改为学名的;⑷变更为同音字的;⑸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有人姓名完全相同的;(6)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7)姓名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8)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9)造成误会或者本人受歧视的; (10)其他特殊原因

  10、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11、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公民姓名变更后必须将原名登记为曾用名

  (二)性别变更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4、证明本人实际性别的原始证件

  5、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或信息录入错误的经调查核实后应及时予以更正

  6、实施变性手术的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民族成份变更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出具证明人需签字)

  4、变更人父或母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5、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父母一方为外国人或父母

  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凭父母居民户口簿填报为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凭民警调查材料办理;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凭省民族工作部门批准证明办理

  6、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已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

  7、满20周岁者不得再变更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成人之间发生的抚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公民民族成份出现逻辑性错误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不受龄限制

  (四)出生日期更正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4、足以证明龄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等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5、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龄更正登记,(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4)经济纠纷尚未了结的;(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7、自200610月15日起公安机关对于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予受理

  8、更正出生日期应从严审查已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现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因弄虚作假更改出生日期现再次要求变更的一律不予受理

  (五)公民身份号码变更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4、原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5、省、部级人口信息网上查无此人证明

  6、因历史原因造成重号、错号或要求更正为曾经使用过的公民身份号码才可以申请变更

  四、分、并户类

  1、居民户口簿

  2、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结婚(离婚)证或其他书面有效证明

  五、户口迁移类

  (一)干部、工人调动户口迁移,

  1、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动函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仅限于夫妻分居调动或家属子女随迁)

  (二)离退休人员安置户口迁移

  1、老干部、民政部门的安置介绍信

  2、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证明

  3、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三)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1、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凭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

  2、毕业后需落户原籍的凭父或母居民户口簿、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

  3、毕业分配后落实就业单位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信落入人才服务中心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

  4、省外院校非山东省生源高校毕业生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凭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申请表

  (四)大中专院校及技校学生转、退学户口迁移

  1、办理转学户口迁移须提供,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转入学校证明

  2、办理退学户口迁移须提供,学校退学证明、父或母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

  (五)选调生(包括公务员录用)户口迁移

  1、组织部门调令或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户口迁移证或户籍证明

  (六)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落户

  1、军官转业证、士官退出现役证、退伍证

  2、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4、居民户口簿(仅限于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安置地落常住户口的)

  5、结婚证(仅限于夫妻投靠)

  6、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7、入伍地户口注销证明

  (七)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1、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2、军官证(士官证)

  3、随军人员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

  (八)购房人员户口迁移

  1、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2、房产证或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协议、全额交纳购房款发票(限新建房屋)

  3、夫妻随迁的提供结婚证

  4、父母及未婚子女随迁的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九)“三投靠”人员户口迁移

  1、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2、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离退休干部安置除外)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未婚子女提供未婚证明(子女达到法定结婚龄的)

  5、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6、迁往农村的提供村委会介绍信

  (十)投资类户口迁移

  1、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2、投资额证明(投资100万元以上)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资产评估证明

  4、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共同申请落户人员中属夫妻关系或子女达到法定结婚龄的)

  (十一)引进人才户口迁移(取得人才聘用证的除外)

  1、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2、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其他技术等级和荣誉证书

  3、聘用合同

  4、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证明

  (十二)回原籍类户口迁移

  1、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2、原籍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迁往农村的提供村委会介绍信

  六、补录户口类

 〈照枣庄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解决我市农村地区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通知(枣公发[2009]88号)要求办理

  七、申领户籍证明类

  1、公民因特殊原因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本人户籍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予以出具。户籍证明应根据公民的申请注明使用用途如“只限户口迁移、购房贷款”等。户籍证明的有效期为一个月。

  2、对出国(境)人员可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等合法有效证件证明其身份。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出具相关的户籍证明。对外方要求提供我国公民血亲关系、婚姻状况等其他身份情况的可告知其通过我国司法公证部门联系办理。

  3、在全国尚未全面取消户口性质之前公民迁往省外的公安派出所可应迁移人要求按照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户籍证明或迁移证上注明其农村或城镇居民户口。

 ∷、户籍证件遗失或过期的处理类

  1、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由户主持本户所有成人签字(捺手印)认可的申请书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填写申请补发居民户口簿审批表。新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予以作废;原居民户口簿找到的应交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公民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到原签发地公安派出所重新补发。原签发地派出所应当凭原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未落户证明等材料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在户口迁移证件备注栏内注明“补发”字样(迁入地和迁出地均为本市以内的在签发地派出所补录户口不再补发迁移证)。

  3、迁移证件因特殊原因超过有效期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凡属于本识围内迁移且迁移地址不变的从方便群众、方便工作出发经拟落户地区(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派出所可直接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凡属外省迁入或其迁移地址变化(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户口迁移除外)以及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造成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的应责令当事人回原签发机关申请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

  九、申领暂住证类

  1、暂住人口的居民身份证、育龄妇女同时提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2、出租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雇主的有关证明

  3、出租房主的房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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