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吉林省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时间:11-17编辑:佚名 户口办理

【23xiu.com-爱上秀-教育信息门户网】

吉林省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

   【文吉林省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条件途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是由太阳教育网为您精心整理由于由于该政策正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的最新版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来吉林省工作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活环境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对象,

  (一)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新长期项目、创业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青千人计划项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入选吉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全职创新项目、创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项目(全职)人选;

  (三)国家“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吉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柔性创新人才项目入选者除社会保险、购买卓、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遵循党委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配置的原则根据引进人才的个人条件和要求多渠道、有重点、分层次为引进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吉林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才办)为享受相关待遇的引进人才核发吉林省引进人才服务卡作为引进人才在省内居住、工作、享受相关待遇以及办理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事务的身份凭证。

  第二章 待 遇

  第五条 居留和出入境

  (一)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子女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吉林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的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公安部审批。按照外籍引进人才的申请省人社厅按规定办理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

  (二)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子女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吉林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其办理2-5有效期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三)持外国长期居留证件(绿卡)回国的海外引进人才无论其国内户口是否注销或是否为本地户口均不影响其办理出入境证件。

  第六条 落户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随归、随迁的配偶和子女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在吉林省内落户具体手续由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

  (二)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子女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和落户手续。

  (三)国内引进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子女愿意到吉林省内落户的由公安机关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 通关

  (一)省内各海关对海外引进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54号)提供通关便利;对其随身携带的进出境物品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6〕622号)相关要求办理。

  (二)来吉林狮居或在吉林省连续工作1以上(含1)的海外引进人才进境时携带国家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物品海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另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国(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第八条 社会保险

  (一)凡与省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吉林省创办企业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可根据相关规定参加本省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缴费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限为准。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省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参保业务。

  (二)建立企业金的用人单位经企业与工会(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可对引进人才作重点倾斜提高其企业金单位缴费额度。企业在办理引进人才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也可为其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三)引进人才达到退休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龄时缴费不足规定限的可选择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继续缴费。其中7月1日前参保人员可以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规定限并从办理手续的下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经用人单位申请当地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同意聘用因自费出国留学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中国籍海外引进人才出国前后工龄可合并计算。

  第九条医疗

  (一)经用人单位同意引进人才享受吉林省特诊医疗待遇纳入二级保皆象管理。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医疗保险按规定不予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医疗补贴资金。

  (二)引进人才到本人参保统筹地区的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门诊、检查、治疗、住院等绿色通道服务。

  (三)列入省人才办每高层次人才年度体检服务范围建立专门的引进人才健康档案并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健康指导等服务。

  第十条卓

  (一)引进人才在吉林省购买卓享受市民同等待遇按首套卓提供公积金贷款;引进人才单位或当地政府可以对其购买卓提供资金补助符合合同规定的卓产权归引进人才个人所有。

  (二)引进人才享受本省卓保障相关政策。未购买自用卓的用人单位要为其提供一套便于其生活、工作的卓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三)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可按规定在本省缴存和使用卓公积金离开本省时按规定办理卓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四)省及有条件的市(州)应当建立留学人员公寓、博士后公寓等人才公寓供引进人才短期租住使用。人才公寓租金标准执行现行公有卓租金标准。

  第十一条薪酬

  (一)引进人才的薪酬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本人的专业水平、业绩贡献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由事业单位聘用的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由国内企业聘用的经双方协商确定工资待遇;对到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或以技术入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按合同规定给予一定比例提成。

  (二)用人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二条税收

  外籍引进人才5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卓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第十三条职称评聘

  (一)引进人才参加职称评聘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引进人才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己满可向各级政府人社部门申请特聘岗位聘任后享受相应岗位职务待遇。

  (二)引进人才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或在国(境)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含执业资格)经省级人社部门验证后用人单位予以优先聘任。聘期内享受本省同类人员相同岗位职务待遇。

  第十四条配偶安置

  (一)引进人才配偶一同来本省并愿意在本省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二)用人单位安置就业确有困难的引进人才所在地党委、政府可根据本人意愿协调帮助推荐就业人事档案委托当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第十五条子女入学

  (一)引进人才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无论是否拥有中国国籍均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当地公办学校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二)海外引进人才的中国籍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其外国籍子女报考国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属归侨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的给予增加分数照顾。

  (三)用人单位可为有子女的引进人才提供一定数量的子女教育补贴。

  (四)省、市(州)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省内重点实验示范校(园)确定一批“引才子女定点国际学校”为引进人才子女入托和就学提供省内优质教育资源。

  第十六条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可根据本人意愿由用人单位委托当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其职称评审、社会保险等事宜可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第十七条引进人才可在本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持国(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引进人才可凭国(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八条引进人才可免费办理省、市(州)图书馆图书借阅证图书馆为其提供代检、代查等科技情报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各级人才办建立引进人才联谊会定期组织开展体育休闲、文化娱乐等方面活动。

  第三章联系

  第二十条建立引进人才服务专员制度(一)引进人才所在单位选派1名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扎实、善于沟通协调的正式工作人员作为引进人才服务专员协助引进人才办理相关证件、提供咨询服务和对外沟通联系工作。

  (二)服务专员要定期与引进人才联系及时了解需求积极沟通相关部门协助解决引进人才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各级人才工作部门对服务专员实行登记备案和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向引进人才开展服务回访对服务专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对优秀服务专员建议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对违反纪律或达不到工作要求的及时提请更换人选。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以中央和省两级人才工作部门正式发文为依据。省人才办建立引进人才数据库定期向相关职能部门发放供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对照核查。

  第二十二条吉林省引进人才服务卡有效期限3每由省人才办登记核准一次。如有遗失引进人才及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并向省人才办提出补办申请。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吉林省引进人才服务卡取消引进人才资格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一)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在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科技项目以及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吉林省内工作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引进人才相关待遇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党委组织部门统筹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办法由吉林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办法自英之日起施行。

12
【猜你喜欢】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