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

时间:09-24编辑:佚名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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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

    (二)负责起草合同,并将所起草的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请合同审查部门审查,起草合同的依据必须充分,必须提供书面文件或批示。

(三)对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在提请审查前,应附加对合同的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说明。

合同的经济性:指市场需求情况属实,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合同的技术性:指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的参数科学、真实、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操作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限制措施,无损局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向合同管理部门及时反映合同的履约问题。

(七)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十一条   合同原则上应由已方或以已方为主起草。

(一)         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则要求:

.        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

.        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        对方具有履约能力。

.        对方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二)起草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标的。

    .数量和质量要求。

    .价款或酬金及结算方式。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签约时间、地点。

    .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办法。

    由对方起草合同时,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合同内容、条款仔细推敲,认真讨论修改。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广东电网公司或梅州供电局已颁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由局颁发使用。

    没有合适的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的,对须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关业务部门起草示范文本,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定稿后,由局颁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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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十二条  局设立项目(合同)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合同)招投标工作组。

    招投标工作组依不同项目(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临时组建。

    十三条  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合同),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承办部门工作要求,除本办法八条规定外,还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招标书或投标书的审查。

    (二)参与招投标。

(三)参与合同的起草和谈判等。

三章    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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