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

时间:09-24编辑:佚名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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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
    二十九条  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四章    合同的履行
 
    三十条  合同履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三十一条  对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审批制度和程序由财务部门另行制定。
    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必须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情况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情况报表》见附件)。
    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一周内及时填写《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完毕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完毕报表》见附件)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如合同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承办部门应在合同期满天以前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报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列明合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合同标的金额超过万元(含本数)的重大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每季度的一个工作周内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报表》送合同管理部门,说明合同履行情况。
    三十三条  合同管理部门将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每半度的一个月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局主要负责人。
    三十四条  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现遗漏问题,承办部门应与合同管理部门联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主动与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三十五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内容变更,需填写《平远县供电局变更申请表》(见附件),报合同管理部门、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十六条  合同变更、解除的程序与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的程序相同。
 
六章    &n


bsp;  合同纠纷处理
 
    三十七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告合同管理部门,并应收集相关证据。
    三十八条  合同纠纷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处理,合同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十九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四十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合同管理部门并经局领导同意,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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