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

时间:11-14编辑:佚名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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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
    (二)负责起草合同,并将所起草的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请合同审查部门审查,起草合同的依据必须充分,必须提供书面文件或批示。
(三)对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在提请审查前,应附加对合同的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说明。
合同的经济性:指市场需求情况属实,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合同的技术性:指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的参数科学、真实、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操作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限制措施,无损局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向合同管理部门及时反映合同的履约问题。
(七)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十一条   合同原则上应由已方或以已方为主起草。
(一)         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则要求:
.        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
.        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        对方具有履约能力。
.        对方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二)起草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标的。
    .数量和质量要求。
    .价款或酬金及结算方式。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签约时间、地点。
    .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办法。
    由对方起草合同时,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合同内容、条款仔细推敲,认真讨论修改。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广东电网公司或梅州供电局已颁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由局颁发使用。
    没有合适的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的,对须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关业务部门起草示范文本,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定稿后,由局颁发使用。
    十二条  局设立项目(合同)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合同)招投标工作组。
    招投标工作组依不同项目(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临时组建。
    十三条  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合同),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承办部门工作要求,除本办法八条规定外,还承担以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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