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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条 处理合同纠纷产生的补充协议书、调解书和法律文书应与合同及有关材料一并由合同管理部门归档,复印件由合同承办部门备案。
七章 合同档案管理
四十二条 局全部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定稿后应向合同管理部门取得合同编号。除供用电合同、安全合同编号另行规定外,其他合同编号见《平远县供电局合同编号办法》(见附件)。
四十三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原件(正本)一份由合同管理部门保管,一份交财务部保管,一份留合同承办部门保管,其它合同文本交合同对方。
合同承办部门应负责将合同原件(正本)及其电子版、《合同审批表》(原件)、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等一整套有关材料送局合同管理部门备案,一后由合同管理部门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为方便查阅和使用合同承办部门应按本办法四十六条规定,对合同实行备案并妥善保管。
四十四条 局档案室应设立合同存放柜,实行专柜管理。
四十五条 合同备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合同(副本)和电子版本。
(二)合同审批表(复印件)。
(三)履行情况记载。
(四)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八章 检查与考核
四十六条 局合同管理部门在每的月日前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四十七条 局可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订立合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未签订书面合同而用口头或简单便函协议代替,或者合同尚未生效即擅自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者。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订立无效合同、重大缺陷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结果不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发生合同纠纷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工作懈怠而丧失仲裁、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时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与对方恶意串通或私收贿赂,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九章 附则
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发之日起生效。
五十条 本办法由局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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