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陕西省养老金并轨方案

时间:11-16编辑:佚名 工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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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陕西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希望你认真阅读!

  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去10月1日开始实施。12月1日上午陕西省人社厅召开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推进视频会要求各市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人社部门要排出改革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计划确保改革政策及时落地。

  陕西各市将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据了解自10月14日陕西省政府实施意见发布以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推进基本平稳。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起草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核定统筹项目的通知以及视同缴费指数表等配套文件。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厅长冯力军在会上讲话。她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准确理解和把握主要政策。省改革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作需要陆续制定省级统筹、基金管理、一次性待遇和职业金投资运营等办法确保改革有章可循。

 ‰力军要求各市要按照省上要求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人社部门要排出改革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计划责任到人严格考核加强督办加快启动实施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时落地。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的政策规定不得自行其是、擅自变动。改革实施后要做好老办法和新制度的衔接一定要做好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资的衔接不能让退休人员待遇落空。

  改革涉及人数200万左右

  陕西涉及此次改革的人数在200万左右其中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约180万中央驻陕机关事业单位约20万人。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副处长杜启光分析机关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单一因此改革工作启动较为容易有些事业单位改革没有完成人员身份界定不清相对来讲工作需要逐步推进。

  改革启动实施后必须要做好老办法与新制度的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实施期间和以前的遗留问题不能出现退休人员‘待遇落空’的情况。杜启光说。

  当天省人社厅、财政厅相关领导及业务处室负责人省级有关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西咸新区与会人员在主会场参会。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在分会场参会。

  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4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 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改革的范围

 【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5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4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要严格按照决定精神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体系。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征收。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决定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全省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10月1日在此之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限累计满15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表)。

  (二)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累计满15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1. 月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限)÷缴费限。全省统一测算形成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限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2.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 月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限×1.4%。

  4. 全省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退休的人员(10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退休的人员(1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退休的人员(20241月1日至2024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三)10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龄但个人缴费限累计不满15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五)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由同级财政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中央驻陕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发放及相关待遇调整仍由原渠道保障。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我省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全省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建立省级统筹制度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各级政府对同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负责。全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全识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九、建立职业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金待遇。

  十、加强政策衔接

  (一)规范试点政策。要妥善处理原有试点政策与本实施意见的衔接问题确保全省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限作为视同缴费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二)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三)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十一、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二、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1ca6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三、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相关行政、社会保险经办和信息化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同时受托管理职业金基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驻陕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收、关系转续、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统筹建设全省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是一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市、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实施意见的贯彻实施。

 【实施意见自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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