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辽宁省养老金并轨方案

时间:11-16编辑:佚名 工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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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辽宁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希望你认真阅读!

  11月3日从辽宁省人社厅获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出台标志着我省养老金并轨方案落地。

  辽宁省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设立10过渡期确保中人(改革以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立足省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此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英机关事业单位职业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8号)精神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积极性。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省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改革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机关事业单位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

  (三)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四)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缴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限累计满15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二)对于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下同)累计满15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确保中人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设立10过渡期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具体为,新办法(含职业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b50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退休的人员(10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退休的人员(1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退休的人员(20241月1日至2024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执行新办法。

  (三)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四)10月1日后达到退休龄但个人缴费限累计不满15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执行。

  六、基本养老金调整

  (一)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家和省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预算、分级管理、省级调剂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二)各市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职业金制度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金待遇。

  (二)职业金的具体办法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相关政策

  (一)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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