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甘肃省养老金并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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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最新或2022(历届)年甘肃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希望你认真阅读!

  近日甘肃省政府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此举旨在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符合甘肃省实际情况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该实施办法明确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今后将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最终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同时遵循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根据实施办法在基本养老保险筹集方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自10月1日起参保人员应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在基本养老金计发方面建立养老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计发办法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10月1日前机关事业单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甘肃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国家和甘肃省统一规定的待遇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限累计满15的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金待遇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甘肃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发给1%。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下同)累计满15的参保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过渡办法。中人设立10过渡期自10月1日起至20249月30日止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退休的人员(10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退休的人员(1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退休的人员(20241月1日至2024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在基本养老金调整方面实施办法规定,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市州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英机关事业单位职业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三条 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第四条 改革的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第五条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缴费比例。自10月1日起参保人员应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财政全额供款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财政差额供款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按财政供款同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其余部分由单位自行筹集。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八条 从10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第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十条 建立养老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计发办法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第十一条 老人老办法。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国家和本省统一规定的待遇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第十二条 新人新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限累计满15的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金待遇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附件1)。职业金待遇领却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英机关事业单位职业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8号)执行。

  第十三条 中人逐步过渡。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下同)累计满15的参保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过渡办法。

  中人设立10过渡期自10月1日起至20249月30日止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退休的人员(10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退休的人员(1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退休的人员(20241月1日至2024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Nn=(1Gn-1)

  A,9月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M,本省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工作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B,9月参保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Gn-1,参考第n-1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N〕且G=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24〕。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特殊人群调节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Pide;2×缴费限×1%。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限)&Pide;缴费限。

  视同缴费指数按照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待遇平衡原则依据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工作限等因素测算形成参保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限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具体视同缴费指数表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视同缴费限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连续工作限。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CX/CX/C)/N实缴。

  Xn、Xn-1、…X为参保人员退休当至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至相应年度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实缴为实际缴费限即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限。

  缴费限为参保人员本人累计缴费限计算到月(附件2)。

 【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于每1月1日执行。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限×1?2%。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Pide;计发月数。

  4.特殊人群调节金体现改革前在艰苦边远地区、高海拔地区和特殊行业岗位的参保人员的差别待遇。

  特殊人群调节金=D×M×Ns&Pide;Nj×∏Ntn=(1Rn-1)

  D,9月参保人员本人的特殊津贴补贴月标准;

  M,9月参保人员领取的特殊津贴补贴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Ns,9月前参保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高海拔地区和特殊行业岗位工作并领取相应津贴补贴的累计限;

  Nj,参保人员缴费限;

  Rn-1,统一公布的第n-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Nt,参保人员退休年度Nt≥。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

  在艰苦边远地区、高海拔地区和特殊行业岗位工作同时或先后领取不同特殊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的分别按不同项目标准和对应累计限计算后合并计发。

  5.职业金待遇领却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英机关事业单位职业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8号)执行。

  第十四条 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限、视同缴费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 改革后达到退休龄但个人缴费限累计不满15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第十六条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继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第五章 基本养老金调整

  第十七条 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全省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具体办法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第七章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市州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八章 职业金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金。单位和个人缴纳职业金费用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纳职业金费用的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金待遇。职业金基金的管理办法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九章 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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