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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关于调整最新或2022(历届)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希望你认真阅读!
市人社局下发通知上调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其中一级伤残每月增加409元。通知从7月1日起执行。
此次待遇调整对象为,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在伤残津贴方面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409元二级每月增加367元三级每月增加340元四级每月增加314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补足到2783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28元/月的补足到2628元/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474元/月的补足到2474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19元/月的补足到2319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在生活护理费方面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70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16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623元/月。
此外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66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36元。
以下是通知全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3)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409元,二级每月增加367元,三级每月增加340元,四级每月增加314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补足到2783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28元/月的补足到2628元/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474元/月的补足到2474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19元/月的补足到2319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二)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70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16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623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66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36元。
三、相关要求
(一)调整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61841元执行。
(二)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三)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7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