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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最高法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解释最新或2022(历届)年,希望你认真阅读!
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公布旨在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细化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6月18日
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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