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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缘由
曹女士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原单位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按规定为其缴交住房公积金,而该公司却坚持不予补缴,理由是:曹女士进入单位时,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已写明对于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纳的部分直接以工资形式发放给本人,因此单位不用再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那么,该单位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政策呢,公积金是否可以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呢?
政策解读
在上例案件中,该公司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法规不仅明文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也明确了其缴交应当按照规定的形式,即由单位将从职工工资中代扣部分连同单位应缴部分共同汇缴至职工的个人公积金帐户内,才算缴交行为的完成。因此,单位将住房公积金以工资形式发放给个人,不能作为单位已履行住房公积金缴交义务,该公司必须为曹女士补缴其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案件结果
该公司拒绝履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法律文书,并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公司最终补缴了曹女士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能否以工资形式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