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安徽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时间:11-16编辑:佚名 工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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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三年时间提高低工资收入人群的收入,使其达到平均水平。 工资制度改革,并不是简单增加工资,而是重在规范。工资改革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在加大财政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稳定中,还将完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加强对居民收入水平的调节。太阳教育网整理的关于安徽省工资支付条例最新或2022(历届)年全文,希望你认真阅读!

 〔徽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按时足额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展改革、建设、经济、商务、国资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 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约定和支付工资。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应当有工资支付事项。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研究解决工资支付中的问题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示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工资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方法;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等。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及支付办法。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有利于劳动者的标准。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周、日、小时确定;实行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付清;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任务完成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

  前款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的姓名等内容并保存2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提供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前将劳动者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卓公积金;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十三条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劳动者;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事假;

  (二)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劳动;

  (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 工资支付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没有国家或行业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8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定额。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劳动进行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隔离的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哺乳期间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 国家规定的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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