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规定全文细则【最新或2022(历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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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11-14

执行日期,2002-4-1

生效日期,2003-4-2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弃物管理

  第六章 作业服务管理

  第七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经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111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的组织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授权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三地铁、轻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八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处理。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奉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街巷、里弄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九条【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规划要求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奉。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奉对其他户外设施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奉。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奉。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应当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一条【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第二十二条【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修、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奉。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者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违反本条 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奉。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奉;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奉。

 【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奉。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二十元奉对单位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奉。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车船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奉。

  运输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奉。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三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七有损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违反第一、二、三项的处五十元以下奉;违反第四、五项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奉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奉对装运垃圾乱倒的可以暂扣运输工具并要求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后发还运输工具;违反第六项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奉。

  第二十九条 各类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

  进行水面漂浮物打捞和船舶垃圾、粪便接收作业的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防止污染水域。

  船舶的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和生活污水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奉。

  第三十条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箱桶将粪便倒入倒粪站不得在屋顶和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杂物。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在物业公司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奉。

  集市贸易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奉。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违反本条 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奉;对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者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奉;对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可以代为清除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奉。

  第三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奉;对从事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奉。

  第三十五条 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奉。

  第三十六条 居民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改正的可按每只五十元处以奉。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符合体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居民饲养信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劝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奉;污染环境严重、周围居民意见大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奉。

  第五章∠弃物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废弃物进行处置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第三十八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

 ∠弃物的处置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自行收集、运输下列废弃物的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一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扫舱垃圾和粪便。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申报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奉。

  第四十条【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宣传指导。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单位和地区的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单位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奉。

  居民产生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按规定定时、定点投放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定时收集。

  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应当由经批准设立的垃圾处理场厂或者处理设施处置。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奉。

  塑料废弃物、废电池等特殊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塑料制品、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相应废弃物回收和处置义务作出规定。

  第四十三条≡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违反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场所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按每吨二百元处以奉;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可以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后发还运输工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立即清除可按每吨二百元处以奉。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并取得处置证。

  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应当随车船携带处置证并按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违反规定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按每车二百元或者每船五百元处以奉;对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可按每张五十元处以奉。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应当在规定的接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处置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接纳场所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未在规定的接纳场所堆放、处置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立即清除可按每吨二百元处以奉。

  违反本条 规定的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可以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后发还运输工具。

  第四十五条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奉。

  第四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规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化粪池和储粪池应当定期疏通。粪便外溢时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先及时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第六章 作业服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逐步实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

  第四十八条 下列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应当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作业服务企业,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二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三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项目。

  作业服务企业承接的作业服务项目不得转包。违反规定的发包的部门或者单位可以终止其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及时。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奉。

  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垃圾应当及时清除。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制定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从事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奉。

  第五十三条【市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和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奉;对未按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奉。

  第五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

  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市民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第五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报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应当提出补建方案。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奉;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受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象都有权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投诉。

  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五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文明执法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事项以及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违法审批申请事项或者应当予以受理的事项和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条例第二条 所称中心城是指本市外环线以内的地区;新城是指以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或者依托重大产业及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发展而成的中等规模城市;中心镇是指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发展条件较好、规模较大的建制镇依托产业发展而成的小城市。

  第六十二条【市城市化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条例自20024月1日起施行。198812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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