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规定全文细则【最新或2022(历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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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2002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第四节 标语和宣传品 

   第五节 夜景照明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一节 清扫保洁 

   第二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七章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条例所称城镇地区是指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建制镇。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区县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九条 本市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于单位和个人举报投诉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市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确定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建立科学、完备的管理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和专业作业服务体系健全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市的环境建设规划、容貌景观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容环境卫生有特殊要求的道路和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本市规定的容貌景观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推动环境卫生产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政府投资为基础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 

   (二)制定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和规范; 

   (三)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四)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道路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扫专业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其中新建、改建、扩建施工中的和未经验收边施工边通车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居民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保洁费用。 

   (三)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八)风景名胜区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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