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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新企业会计准则全文附件解释第8号资产减值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现予英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12月16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
【一】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称为理财产品)
答,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如果商业银行控制该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
商业银行在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时应当综合考虑其本身直接享有以及通过所有子公司(包括控制的结构化主体)间接享有权利而拥有的权力、可变回报及其联系。分析可变回报时至少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可变回报通常包括商业银行因向理财产品提供管理服务等获得的决策者薪酬和其他利益,前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理财产品管理费(含各种形式的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还可能包括以销售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服务收费的名义收取的实质上为决策者薪酬的收费;后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直接投资收益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等而获得的补偿或报酬因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等而可能发生或承担的损失与理财产品进行其他交易或者持有理财产品其他利益而取得的可变回报以及销售费、托管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服务收费等。其中提供的信用增级包括担保(例如保证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本金或收益、为理财产品的债务提供保证等)、信贷承诺等;提供的支持包括财务或其他支持例如流动性支持、回购承诺、向理财产品提供融资、购买理财产品持有的资产、同理财产品进行衍生交易等。
商业银行在分析享有的可变回报时不仅应当分析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合同安排的实质还应当分析理财产品成本与收益是否清晰明确交易定价(含收费)是否符合市场或行业惯例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商业银行最终承担理财产品损失的情况等。商业银行应当慎重考虑其是否在没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过去发行的具有类似特征的理财产品提供过信用增级或支持的事实或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该信用增级或支持的触发事件及其原因以及预期未来发生类似事件的可能性和频率。
2.商业银行提供该信用增级或支持的原因以及做出这一决定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流程;预期未来出现类似触发事件时是否仍将提供信用增级和支持(此评估应当基于商业银行对于此类事件的应对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和管理流程且应当考虑历史经验)。
3.因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而从理财产品获取的对价包括但不限于该对价是否公允收取该对价是否存在不确定性以及不确定性的程度。
4.因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而面临损失的风险程度。
如果商业银行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判断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不构成控制但在该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向该理财产品提供了合同义务以外的信用增级或支持商业银行应当至少考虑上述各项事实和情况重新评估是否对该理财产品形成控制。经重新评估后认定对理财产品具有控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同时对于发行的具有类似特征(如具有类似合同条款、基础资产构成、投资者构成、商业银行参与理财产品而享有可变回报的构成等)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也应当按照一致性原则予以重新评估。
【二】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答,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会计核算
≡于理财产品持有或发行的金融工具在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时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内容,
1.分类
≡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根据持有目的或意图、是否有活跃市敞价、金融工具现金流量特征等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有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分类原则进行恰当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