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的内容讲解

时间:09-28编辑:佚名 法则规定

【23xiu.com-爱上秀-教育信息门户网】

 下面有太阳教育网为你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最新或2022(历届)年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的内容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的内容讲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 除下列各项外本准则适用于其他所有与客户的合同,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

  (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四)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范的原保险合同。

  (五)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范的再保险合同。

  第二章 确认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准则所称客户是指通过与企业订立合同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第五条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设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付款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或金额;

  (五)企业很可能收回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取得的对价。

  第六条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剩余义务并且自客户收到的对价不予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收到的对价作为负债处理。

  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合同不应当确认收入。

  第七条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这些合同基于共同的商业目的并为一揽子交易而订立;

  (二)其中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约情况;

  (三)这些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或服务)构成本准则第九条所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八条 本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有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合同变更导致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增加同时合同价款增加并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或服务)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第(一)种情形并且在合同变更日尚未转让商品(或尚未提供服务)与已转让商品(或已提供服务)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的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第(一)种情形并且在合同变更日尚未转让商品(或尚未提供服务)与已转让商品(或已提供服务)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第九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履约义务是在一段时间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的商业惯例、已公开承诺或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第十条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履约义务识别中的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或服务)本身或者将该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下列情况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1.企业无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或服务)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或服务)不会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作重大修改或定制化;

  3.该商品(或服务)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不具有高度关联性。

  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属于在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或服务);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或服务) 不具有可替代用途并且在整个合同期间内该企业有权就迄今为止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不具有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或实务操作限制企业不得轻易地将商品(或服务)指定为其他用途。

12
【猜你喜欢】 【为你推荐】